浅析法治方式的特征与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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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方式的特征与运用规则

论文摘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党的十八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方式的科学内涵,是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方式与专制的人治方式相对立,与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文化的、军事的等非法律的方式相区别,比同属法律方式的法制方式的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法治方式的运用应遵循法治优先、综合协调、比例相当、程序制约规则。

论文关键词法治方式领导干部运用规则

党的十八大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根据新的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新要求。这一新要求,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的新标准。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方式的科学内涵,是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试就法治方式的特征与运用规则作一探析。

一、法治方式的基本特征

方式作为人们的行为方法和形式,有多种多样,对其进行类型化考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方式的难易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复杂方式与简单方式;按照方式的力量强弱,可以将其划分为暴力方式与和平方式;按照方式的时空领域,可以将其划分为宏观方式与微观方式;按照方式的行为对象和学科领域,可以将其划分政治方式、法律方式、伦理方式、经济方式、文化方式、军事方式等。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还会产生和形成一些新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即是伴随着民主政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与专制的人治方式相对立,与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文化的、军事的等非法律的方式相区别,比同属法律方式的法制方式的内涵更丰富更深刻。

法治方式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的治国理政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法治方式是遵奉法律的行为方式

这是法治方式与人治方式的根本区别。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概念和治国理政方式,最核心的思想是通过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依法治国;而人治则是由执政者依其个人意志和偏好治理国家。权大还是法大,奉行权力至上还是法律至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因此,法治方式从治国理政层面而言,它直接对应的是人治方式。由人治的本质所决定,人治方式是由执政者根据个人意志和偏好,运用权、势、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维持其统治秩序,行为时不是遵奉法律甚至可能无视、践踏法律;而法治方式由法治的核心思想所决定,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创制和实施活动,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行为时遵奉法律并且必定遵循、崇尚法律。因此,治国理政是否是遵奉法律,依据法律、运用法律、依法行权、依法制权、依法维权,奉行法律至上,是法治方式与人治方式的根本区别。

(二)法治方式是以法律的规范作用为引导的行为方式

这是法治方式与非法律的政治、伦理、经济、文化、军事等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区别。法治方式的关键词之一是“法”,因此,从方式的行为对象和学科领域而言,它属于法律方式,与之相对应的还包括非法律的政治方式、伦理方式、经济方式、文化方式、军事方式等。法治方式与这些非法律的方式相比较,根本区别就在于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不同,如政治方式是通过宣传号召、命令指示、开展活动等措施推行主张;伦理方式是通过强化人们的内

心信念、提升道德水平和素养、运用舆论谴责或褒扬发挥作用;经济方式是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文化方式是通过传承知识、普及科学、文学和艺术的熏陶、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来实现社会引领;军事方式是通过运用军事技术和能力的威慑和打击来化解矛盾和冲突。而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引导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

(三)法治方式是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的行为方式

这是法治方式与法制方式的根本区别。法治方式与法制方式虽然同属法律方式,但二者存在着差异。法制的本义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而现代意义的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作为一种治国原则和理政方式,与法制相比,则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因此,二者的方式存在着差异:一是法治方式与民主政体相联结,而法制方式可存在于任何政体;二是法治方式不仅要“治事治民”,更要“治权治官”;三是法治方式不仅要形式合法,更要求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符合公平正义。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法治方式就是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创制和实施活动,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应用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法和形式。

二、法治方式的运用规则

根据法治方式的地位、作用和法治的原则以及精神,运用法治方式应遵循以下几项规则:

(一)法治优先规则

即一个事项或者问题的处理可以适用的方式,有法治方式与其他方式并存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法治方式。这是由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地位决定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由此决定了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的诸方式处于基础地位,属于基本方式,应当优先适用。据此在治国理政中,对于法和制度与贤能人才这两类最重要的治国理政依凭和资源,应当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的作用;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应当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甚于道德的教化作用;对于诉讼、复议、仲裁、调解、信访、协调、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纪要”等这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的途径和方式,应当重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这些法律途径和方式甚于信访、协调、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纪要”等这些行政性的或法律性较低的途径和方式。遇到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首先应当适用或者引导当事人选用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这些法律途径和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的条件,如争议事项不属于法院或者复议、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或者法律方法已经用尽但争议仍不能解决,方可考虑采用法律途径和方式以外的其他途径和方式;但是,凡是能够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都应当优先选择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适用法治方式。

(二)综合协调规则

即一个事项或者问题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包括多种法治方式)可以适用时,为了取得最佳的处理效果,在必要时可以协调诸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适用。这是由法治方式作用的局限性决定的。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也要认识到它并不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方式,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关系复杂多样,特点各异。因此,既不能搞法治虚无主义,不讲法治,也不能搞机械法治主义,唯法治论。运用此项规则: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方式与非法律的政治、伦理、经济、文化、军事等方式的关系,坚持法治方式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文化的、军事的等这些非法律方式的积极作用;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与个别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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