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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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员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第二章水泥
第三章骨料
第四章混凝土
第五章砌筑砂浆
第六章混凝土外加剂
第七章钢筋
第八章墙体材料
第九章防水材料
第十章土工试验
第一章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建设厅建管(1998)18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墙体材料、骨料及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须见证取样的试验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编号,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证”。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
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送检计划。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4、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6、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
7、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员证”。
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
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作由宿州市建委组织管理和发证,由宿州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实施和考核。
二、各监测机构试验室在承接送检试样时应核验见证人员证书。
对无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编号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水泥
一、执行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以上六大水泥标准从2000年4月1日实施,水泥强度改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GB/T17671-1999检验,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要求取样。
二、物理检验指标
1、细度
2、标准稠度
3、凝结时间
4、安定性
5、强度
三、取样方法
1、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
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取样单位及样品总量
水泥出厂前需按标准规定进行编号,每一标号为一取样单位。
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期到达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编号与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4、袋装水泥取样
采用取样管取样。
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
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5、散装水泥取样
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
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6、交货与验货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说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四、处理程序
1、水泥应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编号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
3、当遇水泥强度等级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实验结果使用。
第三章骨料
一、砂
1、执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2、规格
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μf=3.7-3.1);中砂(μf=3.0-2.3);细砂(μf=2.2-1.6);特细砂(μf=1.5-0.7)四种规格。
3、检验项目
每检测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三项指标的检验。
4、验收批的划分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5、取样规定
每一验收批取样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6、取样数量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筛分析为4400g;含泥量为4400g;泥块含量为10000g;累计约20kg。
7、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
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
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二、石
1、执行标准
《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2、必检项目
每一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四项指标检验。
3、验收批的划分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4、取样规定
每一验收批取样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石子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取样数量
碎石:最大粒径为40mm,筛分析、含泥量、针片状含量、泥块含量四项指标检验,需样品总量约80kg。
最大粒径为20mm,需样品总量约40kg。
6、样品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合均匀,并
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三、处理程序
1、含泥量、泥块含量超过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直接使用,可采用水冲洗等措施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于级配不合理的碎石或卵石,可选用其他粒径碎石或卵石按一定的比例搭配,改善级配。
第四章混凝土
一、执行规范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9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混凝土检验强度评定标准》GBJ107-87。
二、检验项目
1.坍落度或维勃稠度
2.强度(抗压、抗折)
3.抗滲
三、坍落度测定
坍落度法适用于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坍落度值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测定。
1.试验设备
(1)坍落度筒由薄钢板或其他金属制成的圆台形筒。
其内壁应光滑、无凹凸部位。
底面和顶面应互相平行并与锥体的轴线垂直。
在坍落筒外三分之二高度处安两个手把,下端应焊
脚踏板。
筒的内壁尺寸为:
底部直径200±2毫米
顶部直径100±2毫米
高度300±2毫米
筒壁厚度不小于1.5毫米
(2)捣棒直径16毫米,长600毫米的钢棒,端部应磨圆。
2、试验步骤
(1)湿润坍落度筒及其它用具,并把筒放在不吸水的钢性水平底板上,然后用脚踩住两边的脚踏板,使坍落度筒在装料时保持位置固定。
(2)把按要求取得的混凝土试样用小铲分三层均匀地装入桶内,使捣实后每层高度为筒高的三分之一左右。
每层用捣棒插捣25次。
插捣应沿螺旋方向由外向中心进行,各次插捣应在截面上均匀分布。
插捣筒边混凝土时,捣棒可以稍稍倾斜。
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贯穿整个深度,插捣第二层和顶层时,捣棒应插捣本层至下一层的表面。
浇灌顶层时,混凝土应灌到高出筒口。
插捣过程中,如混凝土沉落到低于筒口,则应随时添加。
顶层插捣完后,刮去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清除筒边底板上的混凝土后,垂直平稳地提起坍落度筒。
坍落度筒的提离过程应在5-10秒内完成。
从开始装料到提坍落度筒的整个过程应不间断地进行,并应在150秒内完成。
(4)提起坍落度筒后,量测筒高与坍落后混凝土试件最高点之间的高度差,即为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值。
坍落度筒提离后,如混凝土发生崩坍或一边剪坏现象,则应重新取样另行测定。
如第二次试验仍出现上述现象,则表示该混凝土和易性不好,应予记录备查。
(5)观察坍落后的混凝土试件的粘聚性及保水性。
粘聚性的检查方法是用捣棒在已坍落的混凝土锥体侧面轻敲打。
此时,如果锥体逐渐下沉,则表示粘聚性良好。
如果锥体倒塌、部分崩裂或出现离析现象,则表示粘聚性不好。
保水性以混凝土拌合物中稀浆析出的程度来评定,坍落度筒提起后如有较多的稀浆从底部析出,锥体部分的混凝土也因失浆而骨料外露,则表明此混凝土拌合物保水性不好。
如坍落度筒提起后无稀浆或仅有少量稀浆,自底部吸出,则表示此混凝土拌合物保水性良好。
(6)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以毫米为单位,结果表达精确至5毫米。
四、普通混凝土试件选择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及抗冻性试块为正方体,试件尺寸按下表采用。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允许最小尺寸表
当采用非标准试件100mm×100mm×100mm和200mm ×200mm×200mm立方体试块确定强度时,必须将其抗压强度值分别乘以系数0.95和1.05,将其折算成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
值。
普通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采用150mm×150mm×600mm(或55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d)为175mm,底面直径(D)为185mm,高度(h)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试块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应用钢丝刷将顶面的水泥薄膜刷去。
2.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100制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仍不得少于一次。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留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对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件,不足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至于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确定。
3.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m3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混凝土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
(3)如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要求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块)应在“标准养护”室中养护,另一组(6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4.试件制作要求
制作试件用的试模由铸铁或钢制成,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装拆方便。
试模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每100mm不超过0.05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
(1)再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震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
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试验室用震动台的振动频率为50±3Hz,空载时振幅约为0.5mm。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
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长
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
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
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达到试模底面;振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20-30mm。
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
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3℃、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简称“标养”)。
在“标养”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当无“标养”室时,混凝土试件也可在20±3℃的不流动水中养护。
水的PH值不应小于7。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须保持同条件养护。
5.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
进试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使用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6.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评定方法有三种:统计方法一(即标准差已知的统计方法)、统计方法二(标准差未知的统计方法)及非统计方法。
(1)用统计方法一评定
预拌混凝土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
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
当混凝土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基本保持稳定时,每批的强度标准差(σ0)可按常数考虑,其数值可根据前一时间生产累计的强度数据来确定。
用此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值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m fcu≥f cu,k+0.7σ0
f cu,min≥f cu,k-0.7σ0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f cu,min≥0.85f cu,k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f cu,min≥0.90f cu,k
式中m 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m2)
f 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σ0——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m2)
f 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m2)
σ0值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
=
m
i
i cu f
m
1,
059 .0
σ
式中△f cu ,i ——第i 批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中最大与最小值之
差;
m ——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
据总批数。
注: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强度数据
的总批数不少于15批。
(2)用统计方法二评定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
凝土强度变异性不能保持稳定性时,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 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 压强度的标准差时,应有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 其强度同时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m fuc -λ1S fcu ≥0.9f cu,k
f cu,min ≥λ2f cu,k
式中S fcu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
(N/mm 2);
当S fcu 的计算值小于0.06 f cu,k ,取S fcu =0.06f cu,k 。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下表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S fcu )可按 下列公式计算:
2.2,∑-n m n f i
cu
式中 f 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2);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3)用非统计方法评定
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
的混凝土,按非统计方法评定。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
列要求:
m fcu≥1.15f cu,k
f cu,min≥0.95f cu,k
7.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
当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能满足上述的规定时,则该批
混凝土强度判为合格;否则,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不合格。
8.处理程序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
(1)对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并及时处理。
(2)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3)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砌筑砂浆
一、执行标准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96,《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二、检验项目
1.稠度
2.分层度
3.抗压强度
三、稠度和分层度试验
1.拌合物取样
施工中取样进行砂浆试样时,其取样方法和原则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砂浆运送车或搅拌机出料口,至少从三个不同部位集取。
所取试样的数量应多于试样用料的1-2倍。
2.砂浆稠度试验
(1)主要仪器设备
①砂浆稠度测定仪。
标准圆锥体和杆总重量为300g,圆锥体高度为145mm,底部直径为75mm,圆锥筒高度为180mm,底口直径75mm。
②拌和锅、拌铲、捣棒、量筒、秒表等。
(2)试验步骤
①将拌合好的砂浆立即作稠度试验,一次装入圆锥筒内,装置距离口约10mm,用捣棒插捣25次,并将容器轻轻敲击5-6次。
②将盛有砂浆的圆锥筒移至砂浆稠度测定仪底座上,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