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名申请使用制应对“人肉搜索”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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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名申请使用制应对“人肉搜索”的立法缺陷作者简介:范治斌(1976-),男,辽宁大连人,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摘要:“人肉搜索”时而起到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时而又严重地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利,必须着重解决对受害人的侵权法保护以及制度化防范“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发生。
本文着重阐述了以实名申请使用制的方式来应对“人肉搜索”产生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实名;人肉搜索;立法缺陷
一、实名申请使用制的内涵
实名申请使用制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网站开设相关版块,由使用者填写申请使用的相应信息,网站审核后才能发布的搜索使用制度。
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甄选出若干有一定影响力实力雄厚的门户网站,在这些网站中给予其开设“人肉搜索”版块的权力,网民在以上获得授权的网站中注册才可以使用该项功能。
二是用户在填写真实的信息同意网站的使用协议进行相应申请,网站验证审核后方可发布相应信息。
三是网站要对用户发布的“人肉搜索”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过滤掉明显的违法信息,同时在构成侵权后能够予以删除和保存。
二、网民的义务
1、阅读并同意网站的“人肉搜索”功能使用协议
在设计“人肉搜索”的使用协议时,一些常规的条款都要包括。
由于“人肉搜索”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会造成侵犯的特殊性,所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民使用此功能要有正当性的目的,比如揭发检举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寻踪犯罪嫌疑人等,否则不得故意以发起“人肉搜索”来实现其打击、报复等不法目的;第二,“人肉搜索”的对象不能针对普通公民,只要公民不构成违法犯罪就不可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即使其有违反社会道德的恶俗行为;第三,不能擅自公布网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工作单位等等,不能发布以公民肖像为主体的图片,违反以上协议,构成侵权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供真实个人信息
申请人在同意网站提供的“人肉搜索”使用协议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注册。
注册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请人填写注册信息,包括注册名、密码、申请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
二是网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验证申请人提交的注册资料是否与公安部门开通的居民身份证查询平台
查询的结果相符,如信息一致网站则发出验证码到申请人的e-mail 邮箱中,申请人将验证码激活后才能完成注册。
三、网站经营者的义务
1、先审查义务
网站的先审查义务和发布后的披露和保存、删除义务相辅相成。
这样可以构成了预防和减少滥用搜索功能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整体
防线。
当然,这种先审查的性质只是一种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网站对于审查过的个人信息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2、保密义务
实名申请制采用的是网络平台的后台实名,所以在这种形式下,网民的真实信息只向其申请的网站公开,其他任何一方都不能知晓。
所以在网站的使用协议中必须纳入保密义务,这样既可以打消网民有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心理负担,也可以避免因网民的真实信息泄露导致不良的骚扰和伤害。
3、事后的及时披露及保存、删除义务
事先审查是第一道防线,但肯定会有漏网之鱼,所以事后的及时披露和保存、删除是对第一道防线的补充,从而减少网络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现象,只有如此“人肉搜索”功能才会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政府主管部门职责
1、审核授权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网站经营者。
授予以上网站开展“人肉搜索”功能的资格是实施实名申请制的前提,这种审核会对此项业务的传播途径进行有效监控,同时也必须将被监管主体的数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而会有效减少侵权情形的发生。
2、监管执行
网民自律和网站的监督虽然重要,仅仅依靠自律行为不足以实
现安全有秩的网络环境,因此必须要加入政府外部监管,只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网络加强监督和管理,违法开展此项业务的网站的法律责任才会有机构进行追究,以此来增加网站的违法成本。
此外,网络侵权具有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的特点,要制定预案进而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保证网民的合法权益。
五、采取实名申请使用制的意义
第一,能够维护公民的人格权,防止“人肉搜索”被随意滥用。
网络环境中之所以不断出现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情形,说到底还是网络的虚拟性特点给侵权人带来的保护,用户的不当言论即使构成侵权,但由于其匿名的原因,很难受到追查,最终使这种现象不断泛滥。
第二,采取该制度对不会威胁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力。
实名申请使用制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纯粹网络实名制度不一样。
国外一些国家采用的网络实名制度范围十分广,这种制度规定网民必须以真实的身份注册信息,经过网站验证核实身份后才能在各个讨人论坛版面发布信息。
相反的,我国的实名申请使用制所对的仅仅是使用“人肉搜索”功能的网民,而网民发布其他的论坛信息不会造成受到任何影响和干扰。
第三,该制度便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侵权责任的追究且成本低廉切。
由于被政府授权的网站数量毕竟有限,且经济实力雄厚,
所以对于确定侵权主体、加强政府的监管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都非常便利。
而且,此制度的操作并不需要政府和网站的大量投入,软硬件也不用更新重升级,仅由网站管理员进行审核验证即可,所以实施的成本非常低廉。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参考文献:
[1] 张娟,黎伟华.人肉搜索:亦正亦邪待规范[j].民主与法制,2008(20).
[2] 徐妮娜.“北飞的候鸟”案透视[j].信息网络安全2008(10).
[3] 黄爱学.“人肉搜索”的法律维度[j].信息网络安全,2008(10).
[4] 吉朝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之框架构建[j].河北法学,2008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