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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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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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浅析我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摘 要
关键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互联网得 以迅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其速度是 空前迅猛的。但是,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带来极
著作 权 网络 法律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本文 中 , 对 于 目前 我 国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法 律保 护现 状 、 且可 以随意 的复 制 、 下载 各种 作 品。对 于这种 情况 , 著 作权人 几 模式 等进 行分 析 ,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找 出所 存在 的 况 , 对 于他人 的不合 理运用 更难 以 予 可操作 性 的各种 建议 。
比如 2 0 1 3 年 颁布 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著作 权 民 则 。 根据 物权请 求权 的原 理 , 他人对 绝对 权 的妨害 都应 当无条件
可 以说 , 这些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释 构成 了较 为完 善的法律 体 权的妨 害也 应无 条件 除去 。 因此, 知 识产 权侵权 人在 承担停 止侵

有效控 制 。

我 国 网络环 境下 著作 权的 法律保 护现 状
其次, 著 作权 的地 域性特 征 开始 淡化 。 目前保 护传 统著作 权 的法律主 体仍然 是各 国立法机 关的立 法 , 其法 律效力往 往只 能局
( 一) 我 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保 护主 要 来 自四个方 面 的立法 :

( 三) 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 我国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进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用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不断增加。

本文将围绕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同时,还将结合一些近两年的短视频著作权案例进行评述。

一、现状及问题1.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对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认定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产生。

相比于传统的电影、电视等作品,短视频的创作者数量庞大,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与短视频创作的发展存在较大的落差。

短视频创作方式多样,创作过程中常用的背景音乐、特效等也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这些具体情况的规定较少,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2. 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持续增多随着短视频应用的热潮,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恶意篡改原作内容等,这些行为对原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 著作权保护难题的司法解决方式在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中,存在一些争议。

部分案件中,法院通常倾向于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另一些案件则存在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确认不充分,对短视频创作的原创性认定模糊等问题。

二、完善建议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建立完善的短视频著作权认定机制针对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机制,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由著作权管理机构或专家进行认定,确保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2. 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需要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是指以人类知识和创造为基础的、体现在各种无形形式的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等。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复杂性,它的保护和维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新型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如网络侵权、著作权盗版、仿冒商标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危害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也伤害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及相关领域的发展。

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有189个国家加入WIPO,它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锋。

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的“TRIPS协议”和联合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维也纳条约”等规范性文件构成。

同时,欧盟、北美和远东地区等地区也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例如实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的修订。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加强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合作加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具有跨境性。

因此,跨境合作将成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

各国之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以打击跨境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生产、处理和传播方式的网络化发展,互联网时代和网络社会已经来临,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已经发生了改变,还可能发生更大的改变。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信息网络快速发展,同时,我国的网络信息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一)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制定上百件有关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是有关互联网安全规定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就网络信息立法所规定的内容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网络安全,我国互联网安全的具体内容包括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是关于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

我国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并实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是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是关于电子商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书、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五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六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等。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是关于网络侵权以及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

(二)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我国,还存在对网络立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一些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网络技术的发展、轻网络法治化的观念比较严重;二是认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因此,只需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就可以了;三是认为我国信息网络立法条件还不具备,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应当等待,不要急于立法。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有所变化,并呈现出权利对象多样化、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等新的特征。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身份确定难、证据收集与保存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困境。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应从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57-0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1)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

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碓侥、。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范文.doc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范文.doc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吴昊天摘要互联网为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巨大平台,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行使方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针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在分析该项制度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以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简介:吴昊天,辽宁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28-0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且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难以有效解决和应对。

系统研究网络信息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效解决著作权人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困境为了对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合理使用的问题进行回应,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修正。

2001年,我国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

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中列举了适用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但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一)立法理念存在不足我国多有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讨论,但是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变化,至今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尚缺乏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专门立法。

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理念方面,存在过度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主张弃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看法,同时也存在过度保护社会公众而主张网络环境下不存在著作权的看法,这两种观点使立法的核心目标有偏移的危险。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移动终端以及自媒体的发展,具有快节奏与便捷性特征的短视频日益成为当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文化消遣活动之一。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并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等确权机制,破除作者信息溯源难的困境,以及构建网络平台获取授权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引言全媒体时代,加强网络作品版权维权势在必行。

但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探明更多可复制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秉持“内容为王”的单位实现价值回报,才能真正让内容红利回归生产者。

笔者在从业实践中,全流程参与多起版权纠纷案件的取证、诉讼、谈判、和解等工作,对网络作品版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流程细节多有接触,现总结一二。

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

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

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

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行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提
供 了直接的依 据。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民事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关 立 一 法 不 完善
10 4 2 0 0 8 、武汉 大学
随着网络 和数字 技术 的迅 猛发展 ,在 网络传播 中出现 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 护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文 章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 策 , 以 求 切 实 有 效 地 保 护 网 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
( )当事人 举证 困难 二 网络 案件 中的证据 多 为计 算机数 据 , 属于数据 电文一类 , 与传统 的证据相 比较 ,
播权保护条例 次
定许 可制度 ,明确规定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免 责条件 , 并建立 了处理侵权 纠纷的“ 通
知与删 除”简便程 序。 20 0 3年 1 2月 ,最 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
员会 第 1 0 次会议通过 了《 32 关于修 改 ( 最 高人 民法 院审理涉及计算机著作权纠纷 案
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03
殊性 ,切实保护 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必须
有相 应 的特殊 规 定 。 这些 规 定 主要 有 :
证 明被 告侵 权事实的 困难。 由于 网络 数据的表现与储存形式都是数字化 ,具有

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护
坏技术保 护措施承 担民事侵权责任等 内容
等进行 了更加 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为人 民 法院 审理 网络 环境 下的著作权纠纷提供 了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在这个大时代背景下相继的法律出台,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深。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从近几年互联网络的发展来看,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

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传播资源的时效性,使得网络资源不再显得那么“物以稀为贵”。

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络在带来无限便利以及商机的同时,一股不知名的侵权风也在人们后知后觉中席卷而来。

本文针对在我国实践中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简单分析,并且就这些问题提供自己浅薄的建议。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分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中很少是独立出来的,大都是参杂在其它部门法中。

比如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很多时候是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

但是,互联网环境下大多数是利用技术创新达到侵权者的目的,很难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分析它的侵权行为。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知识产权上的侵权认定就跟传统物权也有很大区别。

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上的侵权,主要是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因为这个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利益,这个利益被称作“不当得利”。

然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大部分权利人并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而受到实质损害,或者说也没有损害的趋向甚至还有间接获益的。

从这个方面看,一般侵权责任认定就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常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这也使得仅仅依据传统的侵权认定很难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

在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下,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违法所得来确定其危害后果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下,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还远不足够。

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有些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违法所得很少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认定这个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 络服务器 、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地和 被告 住所 地 的 ,原 告 发现 侵 权 内容 的计 算机 终端 等设 备所在 地可 以视 为侵 权行 为地 。
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干禧年版权 法 ( DMC A)来津津乐道 ,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
一 作者近影
创 造 了可贵 的经验 。
中国对 网络环境下 和
的司法保护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 三庭庭长 蒋志培
(一 )诉 讼 管 辖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 的司法保 护
网络著 作权 侵 权纠 纷 案件 由侵 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 住所 19 年 美国颁 布 了千禧 年版 权法 ( 98 DMC , A) 应对 了网
所在 地 的法院 起诉 。这 样 既避 免 了完 全破 坏原 告 就被 告住
所地 诉讼 的基 本管 辖原 则 ,同 时又 辅 之于 难 以确 定的 以原
入 维普资讯 源自信 息 网 络 安 全 1 ^
司 局 长 论 坛
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使 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 面保障。
( )作 品 的传 播 权 属 于 作 者 二
Chn d e a ete o r oitr rth r ce o a — ia u g s v we epe eat l fr n j h h p t n t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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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张灵敏[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权益失衡情况依然存在,尤其在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授权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此,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其适用方式等措施,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82-03[作者简介]张灵敏,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10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people with extremely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with much puzzling.In term of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our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play good standardized role in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However,the system still exposes a lot of deficiency,for instance,unbalanced rights and interests,in particular,imputation principle,damage compensation,licensing scheme,and rights restriction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dop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seek the permission through market,further expand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and legal permission and standardize their applicable ap-proach so a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maturity of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Key words :internet;copyright;legalprotection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市场保护三种机制。

然而,这些机制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这些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首先,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及时性和灵活性。

由于法律保护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时间较长,难以满足当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变革的需求。

另外,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对于诉讼成本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难以有效维权。

二是执法难度大。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却存在着执法不力的问题,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有效打击。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隐匿性高、边界模糊的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处理。

针对法律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要加强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变革。

同时,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力度,适当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判决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三是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往往成为限制其维权的一大障碍。

因此,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增加维权补贴等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维权负担。

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行政执法难度大。

和法律保护机制一样,行政保护机制也面临着行政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创新保护不足。

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对著作权登记的审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和传播,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有效保护这些作品的权益。

针对行政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升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含旧存,下同),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一)各类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43件,审结3557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2.28%和9.1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50263件,审结515861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4.12%和16.52%。

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1618件,同比上升10.98%;商标案件124716件,同比上升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件,同比上升14.99%;技术合同案件4015件,同比上升22.52%;竞争类案件8419件,同比上升78.26%;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1006件,同比上升38.01%。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

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

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

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带来了便利。

由于网络版权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文章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为切入点,针对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立法保护一、网络版权侵权所谓网络版权也称为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互联网中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

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诸如音乐文件、视频文件、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等资源几乎就是随手可得。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版权业的发展较晚,经济规模较小,人们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版权保护的意识更是淡薄,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本身版权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有时会随意授权某些不合法的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从而造成版权的侵害。

3.版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网络技术中的一些标准规范体系不健全,网络技术标准不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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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看看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以3省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收结案为例,2008 年山东省涉网著作权案件一审收案全年审理67 件,2009 年收审113 件,2010 年收审245 件,在2011 年收审达到了409 件。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审结718件,其中2005年受理55件,审结42件;2006年受理195件,审结182件;2007年受理179件,审结176件;2008年受理254件,审结194件;2009年(截至5月底)受理198件,审结124件。

其中2005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13.92%,但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则已上升到55.71%、63.25%和60.62%。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前11个月,涉网著作权案件达896件,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的57%,占所有著作权案件收案数的6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了83.2%。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8年全年收案254件,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的案件就有161件;而在2009年的198件案件中,侵犯影视作品的案件达175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8.38%。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主要涉及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纠纷(约占75%),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约占15%),涉及搜索引擎、链接的纠纷(约占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约占2%)。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据统计,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因上传作品供浏览、下载或播放而产生的纠纷共有637件,因在线定时播放行为产生的纠纷共有88件,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产生的纠纷共有55件,因提供P2P服务产生纠纷20件,因提供搜索引擎、存储空间服务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其他类型纠纷81件。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
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例如,浙江省杭州中院在2006年共受理了以北京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40件,占同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54.05%;而宁波中院则在2007年1月—2009年5月受理以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30件,共占该院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6.32%。

5、平均判赔额不高
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还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5年为1039万元,2006年为1166万元,2007年为2613万元,2008年为3495万元,2009年1—5月为1472万元,但总体判赔数额并不高,个案的最高赔偿额仅为32.8万元,最低仅有230元。

平均判赔额只有2.07万元,不仅没有出现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常见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赔偿请求和判赔额,而且平均的判赔额也大大低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
调撤率高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一是多数案件的侵权证据能够固定,很容易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二是典型调解成功案例为类似侵权案件的调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解决思路;三是权利人本身对赔偿数额期望低,极易与被告达成调解;四是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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