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无诉讼时效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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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保证。

除保证外,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物权。

下面以抵押权为例,说明“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 抵押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而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间的限制。

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直接与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发生冲突。

2. 抵押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抵押权担保物权受偿的目的亦不完全吻合。

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惟有债权归于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在现实生活中,抵押人和债务人利用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将极大损害抵押制度的功能。

3. 在保证担保的场合,保证人仅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为人保,而抵押担保并非人的担保,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持续存在来维持担保债权受偿,若以存续期间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权担保的信用。

所以,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

4. 同理,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也侵害了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202条)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立法背景根据本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财产灭失的,抵押权消灭。

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应当一直存续下去还是应当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呢?这是本法要解决的问题。

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现就其中四种主要意见作一介绍: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在两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 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处分受到限制的财产:依据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则。 “区分原则” 以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格
案例:李X上诉王X抵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类型一:禁止市场流通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理由:抵押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 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此时只有令抵押合同无效,才能符合规 范目的。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 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摘要]抵押权被规定为有行使期间,不是基于诉讼时效,而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规则。

抵押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

[关键词]抵押权;行使期间;从属性;诉讼时效《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出了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但该期间的性质如何,第202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继续存在,还是随主债权一起消灭?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阐述,梳理出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性质,并指出其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并未做出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将担保物权的期间区分为存续期间和行使期间。

就存续期间而言,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就行使期间而言,若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不予限制,可能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担保物权而取得的优势地位,不利于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特别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并不适用于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本身,加之我国并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故该条第2款参照外法域民法上的除斥期间模式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该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款的本意是抵押权经过两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两相比较,可明显看出:在存续期间方面,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均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在行使期间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前者通过两年的除斥期间模式规制抵押权,后者通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模式限制抵押权。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理由如下: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颜麟豪(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制度已经存在一个完整的体系,然而由于此前的部分争议在本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尚未得到解决,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第220条和第237条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仍是讨论的热点内容。

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存续一、引言担保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一个较大的种类,其存在是由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通过提供特定的物或者物上的权利,作为标的设置而进行限制所产生的物权,《民法典》中规定的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设置担保物权的目的并不是对担保物的使用,而是通过担保物所存在的现有价值来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实现,所以标的物本身应当具有交换价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受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受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受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争议有关抵押权的具体行使期间,在《民法典》第419条(即《物权法》第202条)内容中,我们能够看到,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规定在主债权的时效范围内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规定能够促使抵押权人尽快完成抵押权的实现,在有限的时间内尽早结束其与债务人及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较为充分地发挥物质的使用价值,促进经济市场进行活跃的商品交易。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担保物权)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担保物权)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担保物权)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典当标的的是( )。

A.房地产抵押B.建设用地使用权C.权利质押D.动产质押正确答案:B解析: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可见,典当涉及的担保方式限于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不能成为典当的标的。

可见,选B项。

知识模块:担保物权2.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成为动产浮动抵押的权利主体的是( )。

A.公民甲B.个体工商户乙C.农村承包经营户丙D.丁公司正确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自然人不能成为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

可见,选A项。

知识模块:担保物权3.甲将其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乙,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

则( )。

A.质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和质权都生效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正确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 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二、案例分析题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怎么计算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怎么计算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怎么计算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计算会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对于出现了法定情况下的事由后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当该事由消失以后那么诉讼时效是会重新开始计算的,已经进行的诉讼也会无效。

一、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怎么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之后的重新计算需要从诉讼时效的期间为开始进行重新计算。

在行使诉讼时效时要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作为前提。

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因是因为在诉讼期间,由于缺少要件,已经进行的诉讼应该归于无效。

在这里权利人请求所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所请求的义务。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此,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441页)认为: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603页)认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行期限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理由是规定抵押权有存续期间,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并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使用价值。

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认为抵押权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有违民法原理。

故应解释为该条参照了《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所以,该条用立法语言表述更为妥当,即“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抵押权消灭”明显是不同的,《物权法释义》作为立法者所作出的解读更能体现立法目和立法原意。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能突破立法原意。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本身不会主动消灭。

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丧失胜诉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即使抵押人同意自愿履行,也不得对抗在后的抵押权及其它物权;经法院审理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抵押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抵押登记,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教程资料:第4章(4) 担保物权

教程资料:第4章(4) 担保物权
《海商法》第14条;
(4)以将来的财产办理登记的,原则上有效;
《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 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 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21年4月20日
2.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有两个例外;
2、约定抵押权:书面+登记=抵押权生效
(1)要式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登记生效主义:第41条,当事人 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第56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34条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36条
2021年4月20日
№ 房地产抵押中房产和地产的关系——“房地一体主义”
3、“折价”取得抵押物,如果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21年4月20日
5、物上代位性——交换价值(1)
《物权法》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 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同《担保法解释》 第62条、第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意义何在?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9月1日发布第32号令《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部门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和受益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

其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办法》适应的范围、登记管辖和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办法》第二条对适应范围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

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办法》第三条对登记管辖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该工商局的企业注册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办法》第五条对股权出质的条件规定: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未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什么是质权?质权有什么法律特征?质权也称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依法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1)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从属性。

质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质权随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转移或者消灭而成立、转移或者消灭。

质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当债权不存在或者不确定或者无效的情况下而约定的质权是无效的。

质权不能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这是质权在处分上从属性的体现。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保证的规定。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人保证更为可靠,但随着保证人的增加,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保证人除了和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保证人内部也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三个保证人共同为一债务作保证,他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就债务份额的三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三个保证人分别仅就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延伸阅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间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据当时的理论解释(最高院曹士兵等人编的书中的解释),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法律上的创制,担保法本身是推论不出来这样的规定的。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主债权的胜诉权丧失,但主债权并没有消灭。

所以并不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lt;物权法&gt;202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 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 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 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1、《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改 变了《物权法》所采取的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立场。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另一方面对于留置权动产质权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即便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于该等担保物权也不发生影响占有担保财产或权利凭证的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但是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及出质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37条和第454条请求留置权人质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或质权
目录
CONTENTS
0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02 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 03 主债权诉讼时效 04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 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 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 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3)就抵押权人直接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等代位物的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款规定,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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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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