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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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能否成为被告? • 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合格的被告?有两个 问题要解决。第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 组织,还是学术组织?第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一个独立的组织,抑或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 • 对第一个问题:学校条例所设置的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不是一个学术研究机构,而是一个学术管 理机构,它是行政性质的,是学术行政的一种。 行政不仅发生于行政机关,也发生于司法机关、 议会和学术组织之中。
既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没有实质审查权,那 么,它的权力是什么?它的权力是“程序审查权”。即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程序 进行审查,对申请学位的人是否符合其它颁证条件进行审 查。如果答辩委员会答辩程序,明显违法或有失自然公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不批准,让其重新评议。 如果刘燕文的论文已经答辩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就是不批准,法院就应当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进 行具体审查——不是具体审查论文,而是具体审查不批准 有无其它法定事实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可以 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而且有权具体审查评定委 员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没有依据和理由,拒绝决定授予学生学位的情况下,只要 学生符合颁发学位证书条件的,法院可以并应当直接判令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须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 性委员会,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相对人符合颁发学位证 书的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也有法 律依据——判令行政机关颁发证书。
• 3、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是否侵犯学术自由? “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 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 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权寻找借口——一些冠冕 堂皇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自由、民主、 人权等,这些 “大旗”难免被人充作虎皮,来吓 唬法院!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身可以成为拒绝 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岂非都可用作抵挡法院 的盾牌? 学术需要自由,但当学术管理、学位管理、 教育管理发生的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时,学术并 不必然因此而丧失自由。法院不可以解决学术纠 纷,但可以解决学术管理和考评纠纷,两者不是 一回事。
•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能否弃 权? • 答案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他们不 能弃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 行政性委员会,他们的权力,也是 他们的责任。如同法官不能拒绝裁 判一样,行政官员不能拒绝行政。
•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是否违背了法 律的正当程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予授予学位 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 的学位证书的权力,因此其作出决定前应 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其申辩意见;在 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 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将 决定送达本人。本案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 程序违反了“程序争议原则”,影响刘燕 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 行使,该决定应予以撤销。
• • 1、 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毕业证书; 2、 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 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 •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其一是19 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论 文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论 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 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其二是1996年1月19日, 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授予问题,应 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 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 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其三是1996年1月24 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 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2]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 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 博士学位案
11级四大五中 刘德华 韦国就
案情简介
•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 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 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 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 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 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 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 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 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 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 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 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 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 辩 ; 评 阅 人 意 见 为 “同意安 排博士答 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 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 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 对第二个问题,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北大的一个 内部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我认为, 这是一个独立于北大的组织,不是北大的内部机 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律上,北大行政当局 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 评定委员会不是北大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 委员会的召集权、议事权在于委员会自身。当两 个组织发生关联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另一个 组织的“内部机构”,关键的一条,要看两者之 间有无“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 系。没有这样的关系,即不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 “隶属”。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19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党政 领导干部参加……” 20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出授 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 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博士学位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 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 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 过后,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 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 期满,毕业(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 业证书。”
•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有无实质 审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 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界定。按该条,答辩委 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 “决议”,即对论文进行实质审查的权限,以及是否授予 学位的决定权限,在于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是 否达到博士水准问题,作出“决议”而不是“建议”。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限,是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审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而不是“论文”!换句话来说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的“标的”,是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不是“论文”。 它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无权 决定是否“批准”论文。从法条所用的词汇,我们也可以 明白这个道理。“批准”是行政管理上的一个习惯用词, 并非学术判断上的习惯用词,对于博士论文பைடு நூலகம்岂能批准或 不批准?
• 7、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 • 被告辩称根据北大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博士论文 获得通过的情况下,始得发给北大博士毕业证书。 而原告的博士论文未获通过,所以不予颁发毕业 证书。原告辩称,毕业证书与博士学位证书是不 同的,前者是学历证书,后者是学位证书,两者 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是独立的。最后,法院 判定:
• 5、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能否投弃权票?
• 见《学位条例》第十条 • 刘燕文的表决票是:赞成6票,反对7 票,弃权3票。虽然刘燕文的赞成票不 过半数,但其反对票也不过半数。法 律规定“是否批准”,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刘燕文赞成票不过半,当 然不能算通过;但是,他的否决票也 没过半,也不能算没通过。北大学位 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权刘博士学位, 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反对票也不够。
相关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 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 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 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学 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 之后,北京大学据上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 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 书。 • 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 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 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 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 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 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
本案的焦点问题
•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
•
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 是96年1月24日作出的,现在已经是99年 11 月,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辩称: 自96年知道该行政行为后,多次找校方、 法院寻求救济,直到99年10月校方才给予 了一个“研究结果”,因此,适用民事诉 讼法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在诉讼 时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