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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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21132号
原告:陈景龙,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禹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景龙与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景龙负担。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邹蓉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