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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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沪03行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能仁,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中。
委托代理人曾嵘。
委托代理人高占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燕。
委托代理人徐振峰。
上诉人周能仁因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行初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能仁,被上诉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以下简称“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的委托代理人(副院长)曾嵘,被上诉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副主任)徐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周能仁于2017年5月13日参加2017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科目考试,其在考试结束铃声打响后收卷前离座取手机拍摄试卷
,后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当场制止,监考人员在监督周能仁删除照片后,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作出现场处理情况说明。2017年5月16日,周能仁递交个人陈述说明材料
,承认错误。2017年5月27日,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与市建管委服务中心将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进行公告,并于2017年6月1日约谈周能仁。2017年6月19日,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市建管委服务中心作出编号SXXXXXXXXXX《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对周能仁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周能仁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原审认为: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与市建管委服务中心是组织实施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实施、监督该次考试工作有序进行的职责。本案中,周能仁在考试结束尚未收卷的情况下离座取手机拍摄试卷,应属于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为保障本次考试公平公正,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与市建管委服务中心对周能仁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能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9月7日判决如下:驳回周能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能仁负担。判决后,周能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能仁上诉称:其在考试结束铃声打响后监考已收走了大部分试卷材料的情况下进行拍摄,并且已经删除了所拍的照片。考试已经结束,就不应当认定上诉人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两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就考试过程的认定存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辩称:考试过程应为考生参加考试所经历的所有程序和阶段。如按上诉人所理解的考试过程仅指答题阶段,则考场秩序、试卷安全保密都无法得到保障。对于上诉人的行为,两被上诉人原先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31号令”)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处理,并于2017年5月27日进行公告。在进一步复核过程中,认为上诉人的情形可酌情从轻处理,不能完全适用31号令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其行为还违反了31号令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部分内容,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依照31号令第六条第(十)项规定作出了被诉处理决定。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市建管委服务中心辩称:其与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系负责2017年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机构,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职权。同意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与市建管委服务中心作出的《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公告》中,对周能仁在2017年5月13日建筑方案设计科目考试中“使用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31号令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处理意见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2017年6月1日,考试机构约谈周能仁,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即根据31号令第六条第(十)项规定,决定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无效”处理。同日,周能仁向考试机构提交了个人补充材料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6月19日,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市建管委服务中心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周能仁在本市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建筑方案设计科目考试过程中,存在其他一般违纪行为违纪违规情形,根据31号令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考试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31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被上诉人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市建管委服务中心作为承担本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机构,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职权。本案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交陈述说明材料后,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进行公告,在进行复核后约谈上诉人,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上诉人提交了补充材料陈述申辩意见,后两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向上诉人送达。该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