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国内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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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在我国由于传统道德对婚外性行为持谴责态度,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出生的孩子,往往会遭受来自社会的歧视。很多非婚生子女缺少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他们注定无法享受到健全家庭的孩子所得到的关爱和欢乐,却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生活来源不稳定等种种困难,相关的继承权、抚养权纠纷也随之而来。这使得非婚生子女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都是当前亲子关系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子女的权益不应受父母的婚姻是否合法而受到侵害,对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该给与同等的保护。目前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上,法律明文国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有悖社会道德的,但是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

纵观各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直接保护,即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另一种是间接的保护,即在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前提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属于直接保护方式。

(一)《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母的亲生子女,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也应该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上述条款的具体意思是:1、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能依法律程序解除。因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应履行的

法律义务,不因是否与其共同生活而免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2、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是一部分,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接受同样的教育。生父生母各自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做出判决。而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期间,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开始,至非婚生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为止。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无条件的承担全部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则承担的是有条件的抚养教育义务。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说明我国法律已经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放在一条起跑线上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的权利。

(二)《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为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0 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然把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犯。

(三)《宪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死亡率极高,原因是人们忽视了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的人格权和生存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同一个社会关系里,非婚生子女有其生存权和人格权等,不能忽视。同时,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防止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者其他人

对非婚生子女进行遗弃、虐待等。

然而与他国先进立法相比,我国现行法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总体上还很不完善。面对时常发生的非婚生子女生母杀婴、弃婴,生父逃避抚养非婚生子女法定义务等令人寒心的生活现实,我国法制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现行立法的不足,立足于我国现实,顺应“子本位亲子法”[1]的发展趋势,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例,为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寻求可行的法律途径。

二、我国在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上的局限和不足

(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利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生存、受教育等基本权益难以保障,生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等现象时有发生。

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程度

抚养程度即应给予抚养权利人抚养的水平、标准。我国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有请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 21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仅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二者的区别甚为明显。此种给予子女差别待遇的做法与我国立法确立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则相悖,并且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项目的残缺对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所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立法应取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项目的限制,规定父母给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抚养程度,以确保子女之健康成长。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协议

抚养协议是生父母之间订立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及与子女抚养有关的契约。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若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则可避免通过繁琐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子女刻不容缓的生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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