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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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降低邮政金融内控风险,确保邮政金融类业务健康发展,引导和督促全省邮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力,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对全省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和机构执行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建立档案,按照违规行为风险度设定不同分值,对邮政金融各岗位人员和机构进行累计积分并以此进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触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积分标准》)的行为及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可能对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风险、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积分管理实行员工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并行的方法;在对员工积分的同时对员工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积分。

第五条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六条通过内部管理、业务视察检查、稽核检查、专项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及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营网点,邮政代理网点从事邮政金融管理的在岗员工。(银行称审计员,邮政称资金融资金检查员,以下统称审计,与检查同义)。

第二章积分基本原则

第八条实事求是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验证核实,并通知积分机构或员工,积分机构和员工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九条过错责任原则。只对员工因工作不尽责,主观过失导致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对客观原因造成的操作性风险隐患,如人员配备、硬件配备问题只给机构(或网点)进行等值积分,不给员工积分。

第十条积分与处罚、整改并重原则。员工违规,不因受到处罚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罚;除网点外同一种违规行为处罚或被积分考核后,第二次检查未及时整改的加倍考核并视情况轻重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不重复计分原则。上级部门、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同一违规行为,其管理部门已根据积分管理的要求对该违规行为积分的,在整改期内,不再对该机构和员工重复积分。

第十二条累计计分原则。一次发现员工多个违规行为,且多个行为触犯《积分标准》同一项规定或多项规定的,包括同质同类性质的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共同分担原则。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四条系统有效原则。员工在本省邮储银行或邮政代理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在一个周期内个人积分跟随人员调动,并继续有效,仍然作为当年考核依据,同时所在机构积分不随人员的变动而减少。

第十五条延续追究原则。检查人员在本年度发现机构和员工以前年度违规行为的,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计入本年度积分。

第十六条考核一致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业务检查时,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和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按年考核原则。考虑到我行人力资源情况,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积分周期为一年,具体考核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一个积分周期结束,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三章机构设置、职责、频次

第十八条积分管理机构设置。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

省分行与省邮政公司,一级支行与(州地市)邮政局分别设立积

分管理领导小组,分支机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局各行资金安全领导小组兼任。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由资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

(二)省分行审计部与省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为双方积分管理监督机构。

(三)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2.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提出对辖内机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3.负责受理不服积分管理处罚的申诉,并进行复查、复议,作出裁定。

4.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四)州(地市)一级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

邮储银行由审计部门(没有审计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兼任。邮政企业由运营部储汇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兼任,职责如下:

1.根据各类检查结果开展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2.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积分管理考核》规定,对违规员工与机构进行积分考核。

3.建立员工积分记录档案。

4.根根审计检查计划与频次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突击检查。

5.负责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登记机构和员工的积分管理台

账。

6.负责汇总辖内机构和员工积分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机构。

7.负责积分管理其他工作事宜。

(五)违规行为积分检查评定人员为各州(地市)、县金融资金检查人员。

(六)积分考核频次

1.由县局(州地局现业)检查员(或兼职)按月对所辖网点、事后监督、会计、综合管理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并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积分考核。

2.省、州(地市)行审计检查人员和按要求频次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检查)对违规员工与机构进行积分考核。

3.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检查。

第四章积分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州、地、市支行审计检查人员按规定检查频次对自营网点进行审计检查,对员工违规事实积分,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属于代理网点的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或寄达)州(地市)邮政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条省分行审计检查,按规定检查频次对一级支行本部与自营网点、县局本部和代理网点进行审计检查,对员工违规事实,于

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属于代理网点的也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省邮政公司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一条银邮双方或一方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在规定检查时间内,发现员工违规操作问题,按照《积分标准》对应条款进行积分,当场填写积分事实确认单交相关责任人与负责人签字确认违规事实,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专项内容进行通报考核。一级支行检查,属于代理网点的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日送交州(地市)邮政局积分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专项审计检查项目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二条审计检查结束后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并同时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考核通知单一并发被审计检查单位,属自营网点的(一式三份),一份通知本人,一份留存登记,一份超过十天复议期后通知人力部门进行考核。属于代理网点的,由一级支行积分管理人员将积分事实确认单与违规行为积分通知单一并移交州(地市)邮政企业按以上程序进行积分考核。

第二十三条省分行审计检查人员在常规和专项检查中,对一级支行与自营网点积分由省分行审计部直接通知省分行人力资源部从绩效工资中考核,属代理机构与网点的将审计整改意见书连同积分通知交各州(地市)邮政局进行积分考核,同时抄送省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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