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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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20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府〔2015〕1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6〕92号)和苏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转发〈/苏州市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5〕8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苏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配套”的原则,提升农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培养一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强的新型职业农民,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新型职业农民定义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园区企业管理者等。
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企业等单位稳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人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三、认定条件
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主要工作时间从事农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
1.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服务满一年的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2.本市户籍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男60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含)以下,并达到相应条件,可自愿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3.在本市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且对本地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男60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含)以下,可自愿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四、认定程序
在常熟市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受理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管理。
1.自愿申请:申请人至本人所在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镇(街道)核实:由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对通过市级认定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4.年度复核。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年度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1.教育资助: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免费学历教育、实用技术等知识更新培训。
2.创业扶持:在各级现代农业(渔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大学毕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支持。
鼓励各地采取优先、奖励等多种形式,在承包经营等方面给予新型职业农民扶持。
3.社会保险: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在职业农民岗位工作的,需缴纳本地社保后,给予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
补贴。
其中以单位就业方式参保的补贴标准,以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确定(含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补贴标准,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确定(含养老和医疗保险)。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发放,按照实际从事职业农民岗位工作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按照一个月计算。
补贴期限暂定为五年(即60个月),同一人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4.表彰奖励: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经营服务、联结带动、取得效益等情况,将其纳入农业农村条线表彰和奖励。
六、社保补贴的发放程序
在申请资料齐全核实的基础上,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所在单位(单位参保方式)或个人(灵活就业参保方式),由公共服务机构及时足额发放上一年度社保补贴。
新型职业农民社保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个人或单位有不诚信记录的,取消社保补贴申请资格;若发生骗取新型职业农民社保补贴,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停发并追回已发年度社保补贴,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资格。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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