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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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造成动物死亡的补偿管理,减少养殖者的损失,确保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的疫苗出现应激反应造成死亡的,暂按照以下标准予以适当补偿:
(一)商品大猪600元/头,种猪1500元/头,仔猪300元/头(30日龄以内);
(二)犊牛800元/头,成年牛1500元/头,(其中奶牛、种公牛3000元/头);
(三)羊300元/头,其中种羊1000元/头;
(四)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番鸭18元/羽,
蛋鸭、蛋鸡20元/羽,鹅25元/羽。
第三条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并实行分级认定。
种畜或奶牛一次性应激死亡3头以下的,或者家畜一次性应激死亡10头以下的,或者家禽一次性应激死亡50羽以下的,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进行认定。
种畜或奶牛一次性应激死亡3头以上(含3头)5头以下的,或者家畜一次性应激死亡10头以下(含10头)20头以下的,由设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与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进行认定,必要时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派员参与认定。
种畜或奶牛一次性应激死亡5头以上(含5头)的,或者家畜一次性应激死亡20头以上(含20头)的,或者家禽
一次性应激死亡500羽以上(含500羽)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设区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进行认定,必要时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派员参与认定。
第五条认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疫苗使用剂量,应激反应发生时间、临床症状表现、原因分析,并附照相记录。必要时,进行剖检和摄像记录。同时,要对应激死亡畜禽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后逐级审核汇总,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应激死亡补偿经费的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应激死亡畜禽数量和省补偿标准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并随附相关认定资料,逐级汇总上报省农厅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按程序要求将补偿资金(目前可暂从相关企业的质量风险专项资金中)逐级下拨至县
(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相关疫苗生产企业。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放给因应激死亡造成损失的养殖单位(户)。
第七条以下情况造成应激死亡不予以补偿:
(一)不是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不是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三)不按免疫程序规范操作的;
(四)没有建立免疫档案的;
(五)家畜没有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八条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激死亡补偿资金的监督,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