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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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
①侦查职能;
②控诉职能;
③辩护职能;
④审判职能;
⑤执行职能;
⑥协助诉讼职能;
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1.控审分离
2.控辩对等
3.审判中立
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独立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平等对抗原则
五、诉讼迅速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八、适度原则
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
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③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
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义务: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5。遵守法庭秩序。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地位: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嫌疑人权利:
1。在呗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