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精选版-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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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做案手法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跳到真票虚开的形式上。这种虚开形式开出的发票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配合企业的假帐,日常检查中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查出其犯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检查模式,从经营行为的资金流和物流入手,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货物的运输、入库包括领用等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下我们对109专案中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做详细介绍。虚开发票的特点及资金往来由于虚开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所涉及的资金流向多以企业的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帐号或存折为载体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避开常规帐户的检查,大大地加大了检查工作的难度。税务机关如何深入、细致地完成好对往来资金的检查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先要分析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方法:
一、单纯的买票,无货物交易,企业通过个人帐号向卖票方的个人帐号支付小额买票款项。
二、单纯的买票,无货物交易,企业向虚开方支付全额款项,虚开方以各种形式回流企业:企业支付全额资金,造成资金流和发票的一致以迷惑我们,但是由于无货,这些资金最终必须回流到企业,回流的方式有两种:
1、卖票方收到资金后扣除手续费直接转存到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帐号;
2、通过一个中间人,卖票方将资金取出后转存到中间人帐号,中间人将这些资金返回企业相关人员帐号。
三、企业自己联系,买票买货分开,企业分别向两方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企业为了编造假证据,一般不会直接在帐号里划转款项,而是会将款从银行帐户中提取(如提现或者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先转入一个可操纵的个人帐号(一般货款交易数额都比较大,现金不方便),再分别存入虚开方和购货方的私人帐号。
四、企业向卖货方买货,索要发票,卖方自己无法提供,向企业提供其他单位发票。这种情况有两种资金流向:
1、企业按照卖方的要求,将款全额打到虚开单位,虚开单位扣除虚开手续费后将余款打到售货企业,这样业务上体现的是票款一致,企业只需再伪造物流,或直接体现为送货上门。
2、企业直接把货款全额给卖方,这样,企业除了必须伪造物流外,资金帐户上多体现为现金付款,事实上现金提现后并没有付给开票企业。以上这几种情况都涉及企业的物流、资金流和发票问题。在日常稽查中,只要是物流、资金流和发票不一致,我们就可以认定企业为恶意取得发票。但是,企业通常会编造假的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比如编造入库验收凭证、编造付款凭证等。针对物流,我们可以检查相应期间企业是否有运费发票(建议在今后运费发票
抵扣的条件上加上承运项目),如铁路、海运、公路运输等,但如果是送货上门的我们就无法检查,特别是现在公路运输的比例较大,而且多是个体经营,原始凭证难以取得,就更难以形成对企业有攻心作用的证据。所以从资金流去查证企业是否恶意取得发票成为一个全新、可行的方案。同时,由于物流和资金流往往是跨省的,开票地和受票地的税务机关一定要树立“联查”的观念,而不是传统意义的“协查”!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全打掉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具体操作方法
一、确定检查对象,即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和身份证号码。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能,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案件得以突破的关键,确定检查对象最好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确定中间人最好也要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以便在查询各类信息时更加方便,抓捕嫌疑人时更加及时。这样取得的银行信息资料极具有代表性,能对受票企业起到震撼作用,有利于案件的突破。确定中间人的关键是确定中间人个人银行卡的信息,只有掌握了个人卡的帐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下一步的资金流向。具体方法有:
1、开票方税务机关必须确认开票方银行是否收到款,如果没收到,确认购货方是否以承兑汇票结算,因为汇票背书转让后,银行帐单不体现收入,这时我们必须检查开票方的帐务是否体现收入,另外必须查证背书汇票的受让人,这个人就有中间人嫌疑。通过承兑银行我们可以查出汇票的最终承兑地,通过对该汇票的原始凭证的检查可以一步步地推出其资金的流向。
2、如果银行收到款,检查是否取款并转入个人卡。检查方式有:A、开票方是否在日常业务中作纸质或其他介质记录,109专案中湖州方面截获的几本企业笔记本就提供了大量信息,准确地定位了中间人及卡号。B、到开票方的银行检查当天提现凭证,多数银行有记录交易时点,比如工行有15点21分22秒。根据业务的大致时间请求银行协助在同一个分理处查找可疑帐号,或者在原始凭证中按照相近金额、按交易人甚至按笔迹查找。C、检查当天的跨省交易的帐号,因为一般涉案企业的个人资金往来都是跨省的,跨省取款和无折跨省存款是有手续费的,嫌疑人为了节约手续费,通常采用在受票省开存折并办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在开票省通过银行卡存款(有卡存款不付手续费),嫌疑人在受票省用存折取款,节约了手续费,这样开票省的存款就是跨省存款。通过这样的细致检查,我们可以获得部分涉嫌资金流向的个人存折号或卡号,最后整合数据的时候要把存折和卡号对应起来。这部分帐号对应的人很可能就是中间人。
二、刷出中间人所持卡流水帐。受票地区税务机关根据嫌疑帐号,根据《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到帐号省级或者设区市级开户行(一般是受票地区)打印资金交易明细,并拷贝电子数据,(在银行检查需将通知单给行
长签字后找有关技术部门取得数据,各行相关部门不同,如工行在后督中心、农行在科技部),无法取得电子数据的(有部分由于银行系统原因,只能取得纸质材料),须组织人员转换成电子数据,数量少直接手工录入,多的话建议采用OCR扫描软件(要注意银行的章不要盖在数字上面,以提高扫描识别能力)。交易明细必须包含日期、金额、现转标记、存取标记、交易网点、地区号、柜员、凭证号、交易号、摘要号等(见附件1、附件2――农行两次取得的明细单),不同的银行称呼有所不同,另外还必须取得各种标志号所对应的汉字信息,如工行地区号1408代表泉州地区。
三、加工电子信息,分派任务。将拷贝的电子数据加工成电子表格形式(一般取回的是TXT文本文档),在表格后添加对应人(数据有效性中将IME输入法打开,有效性为2-4位文本,方便录入)、对应人身份证(该字段应设置数据有效性为15-18位文本,防止录入时错误)、对应人帐号(设置单元格为文本)、具体情况等。然后按分理处为单位按时间排序打印出来交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四、具体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打印出来的中间人交易明细到相应分理处查找原始凭据,并将原始凭证拍照回来,打印出来,再将相应字段录入对应人各选项。必须对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地核查,原则上不能放过一个人头。这样才能使嫌疑人资金流向何人全部跳出来,结合我们同时建立的企业和中间人的数据库,就可以理出关键的线索和证据。在检查过程中我们还要注一些问题:
1、检查银行凭证时,中间人将款直接转给下家的,银行原始凭证上基本上是同一张单据,很容易就取得下家的相关资料(内转,注意要按内转的帐号向银行取得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使在单据上不体现下家资料,由于凭证上盖的是转讫章,也可以判断在上下张有相应的单据(见附件3,注意农行的三角章是转帐、方章是存、圆章是取),必须拍照回来。另外中间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提现,然后再以存现的方式存入下家的帐户,这样,光靠分行打印出的交易明细只能取到提现的凭证,很容易忽略下家的信息,而无下家的信息对案件来说是毫无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应检查当日内该中间人是否有相应存现给下家的凭证。在109案件中,检查人员发现农行的凭证是按照时间装订的,一般同一个人同一时间的存取现就在上下几张(见附件4-1、附件4-2,分别是一对一和一对多),很容易找到,而建行和工行的凭证是根据借贷来装订的,同一天的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各自订在一起,这样很难在一大叠凭证中找出相对应的关系,特别是当中间人提现存入多个下家多家提现存入一个下家时,更无法在金额上进行判断,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虽然可以通过具体时间等方式查到,但工作量无比巨大,也容易引起银行的抵触心理,只能在实在无法突破的情况下使用)。
2、随着网络银行的逐渐普及,其更快捷、方便的交易方式最终将被大多数人接受,而网络银行的交易是没有凭证的,只能到省行的打包数据库里查询,这也相应要求检查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一定的协调能力。总的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得到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是很重要的(很多凭证是扩展出来的,事先我们不可能获得信息,检查中取得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