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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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4]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7
【实施日期】2014.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1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加油站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有关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规范》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以下简称《原规范》)相比,调整了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标准、民用建筑保护类别划分标准,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的内容,加强了安全和环保措施,采取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并加强下列重点设备、工艺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一)埋地油罐应按《规范》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的要求,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
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应当符合《规范》第6.5节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双层油罐的,应符合《钢制常压储罐》(AQ3020-2008)、《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BG/T30040)等有关标准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规定Ⅰ级安全或环保保护等级的渗漏检测系统。
(二)加油站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设置带有高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