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内有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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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内有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书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规范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设备和相关软件的购置以及信息化相关环境建设等。第三条信息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建设,重点应用系统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重点示范项目,以及信息化规划编制、政策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信息化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参与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对列入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查,预算管理,拨付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协调组织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实,组织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和评估论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评价考核。

第二章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整合与共享原则。促进现有的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突出重点原则。分期分批、梯次推进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公众受益面广、服务效益明显的重点应用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支撑与引导原则。通过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中介、健全政策法规、理顺管理体制等途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发挥信息化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部门和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向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信息化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和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维护经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网络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基础,整合构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区系统统一的传输网络及公务内外网省级应用平台,支持建设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中心及省网络管理中心到各市、各厅局的主干网。不包括各市、各部门新的纵向网络。

(二)信息资源整合。支持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共享数据的开发利用,构建以交换平台为中心,基础性、业务性数据库为支撑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三)重点应用系统。主要用于河北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应用系统的省级投入和重点应用示范项目。支持重点应用系统运行

环境建设、应用系统职能创新和业务流程优化、应用技术研究、软件开发和提升整体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以及对独具特色的公众服务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省内试点示范。

(四)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支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数字认证中心、密钥管理中心、容灾备份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全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五)信息化支撑体系。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信息化宣传和培训。培育和壮大现代信息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咨询、招投标、监理、验收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信息化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注入资本金和配套资金三种方式。

属于省直部门非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支持

方式;

属于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注入资本金的支持

方式,不适合注入资本金的项目,可适当补助支持。

属于国家统筹安排建设并且需要地方配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取

配套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省信息化资金,确定下一年度支持建设重点。省信息办要建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

第九条信息化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省信息化资金。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向省信息办申报项目资金需求。

(二)省信息办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确定的下一年度支持建设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三)对拟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省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并写出项目评审报告。(四)省信息办将通过论证审核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信息化资金限额,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属国家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按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省信息办备案。需省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请时,依照申请资金类别按上述有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省信息化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级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对列入年度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省信息办与业务主管

部门签订“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书”(业务主管部门主签,项目单位附签),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省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工之前,项目单位每季度应填报《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在下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报省信息办。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省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由省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实施进度组织好项目实施,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好资金。按季向省信息办报送《进度表》,年底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省信息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对省级信息化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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