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越政办发〔2010〕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25份)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投融资公司的监管,促进国有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区投资公司),是指由区政府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区投资公司主要是本区城中村改造、农民解困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融资平台和建设实体,按照“背靠政府、面向市场、政企分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房产增值、建设工程收益和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用于各项建设和其他业务。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投资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派驻财务总监、董事、监事等方式,依法对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担保)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区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区投资公司按照市场运作、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区投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公司的有关监督、检查、提议权,董事会按规定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报告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时须附公司董事会或镇街党委、部门党组的集体决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由镇街党委、部门党组拟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向监事会通告。
第三章区投资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区政府和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区投资公司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执行区政府有关资产调度和收益分配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区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参照《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区投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会计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管理,如实、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上报月报、投融资申请及计划(债务收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报告,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区投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
(五)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承诺或拆借资金;
(七)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融资方案;
(八)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九)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区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会计政策变更;
(四)涉及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投资和融资管理
第十八条区投资公司开展投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如下报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区投资公司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向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申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批复投资公司;
(二)制订计划。区投资公司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项目,制订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要求按照《绍兴市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10〕22号)中债务收支计划要求填报;
(三)审核审定。区投资公司的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区财政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融资计划(债务计划)到各投资公司;
区投资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融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投融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区投资公司应于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本月融资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区投资公司应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
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偿还等具体管理按照《绍兴市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10〕2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投资公司资金运行的监管,每年末应对各投资公司的投融资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订),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发改局要加强对区投资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应对区投资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融资项目有关投资建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应当依法对区投资公司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投资公司实际决策者(包括镇街和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