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三版高教版)教案:第八章第八节 资源税法(梁伟样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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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授课时间:××××编号:8-8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课程讲义
第八节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资源占用行为征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我国对资源占用征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资源税法。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2.征税范围的确定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我国目前只选择对矿产品和盐两类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资源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和黄金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资源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其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
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条件的一些项目不包括在内。
2)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产品自用的,以移送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资源税实行幅度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确定。具体见下表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3.优惠政策的运用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实行从价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例】某冶金联合企业附属的矿山,2012年3月开采铅锌矿石6000吨,销售5000吨,铅锌矿石适用资源税税率为每吨15元。该矿山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5000×15=75000(元)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申报
纳税人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时,首先,应对其开采或生产的资源产品,按税法规定区分应税和非应税、免税项目,并确定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其次,根据“库存商品”等账户及有关会计凭证,核实应税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按规定的办法折算原矿数量;最后,根据核实后的应税数量和确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并与“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资料核对相符,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