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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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

绪论:案例教学法。选取典型案例,导出本讲内容。

一:新中国保密制度的沿革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1951年6月8日原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了17个方面的国家机密,实际工作中更加广泛,“凡未公开的,都被视为国家机密。”公开交流信息很少。

其间两件大事:发生在1976年7月29日的唐山大地震和发生在1970年1月5日的云南通海大地震

第二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1988年制定、198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7个方面的国家秘密这七个方面分别是:

第三时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件下的保密法变革

二.现行保密制度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保密制度: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一系列有关保密的规定的有机体,如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等.还包括党的纪律,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1988年制定、1989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五章、35条。分为总则、分则(2-4章)和附则三部分。主要内容有:

1.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国家秘密的含义、范围和密级:

1)国家秘密的含义:第二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范围:第二章第八条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密级:第二章第九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保密制度

4.法律责任《刑法》

398条故意、国事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1条为经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保密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密法>已经陪伴我们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保密法实施的实

践证明,他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方面做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突显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密机构庞杂;

2.责任主体不明;

3.定密程序不明确;

4.国家秘密标识不规范;

5.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

6.信息公开范围窄而保密范围偏宽;

7.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普遍存在.

分析一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观念上的,也有体制上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神秘行政。

三.保密制度的变革与政府信息公开

(一)如何完善保密法: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定密和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1.明确主体: 确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责任

为规范定密,克服定密的随意性,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有效管理,建议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写进《保密法》。即由机关、单位指定若干人担任定密责任人,行使本单位的定密权;定密责任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领导责任。只有明确界定定密责任,才能使定密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定密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2.规范程序:

1)明确定密程序

现行《保密法》对定密程序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对定密的具体工作程序所如下规范:(1)由承办人拟定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2)定密责任人审核;(3)定密责任人将审核意见

报主管领导批准;(4)定密责任人将最终定密意见作出文字记载,并反馈给承办人。定密责任人的文字记载中不仅要有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内容,还要有保密要点,即哪些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2) 完善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到底有多长,在现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里都没有得到明确体现,而是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以后,1990年9月19日由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和十年。而且,在这个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保密期限可以为“长期”,给工作带来不便。在修订《保密法》时,应该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吸收进来。另外,保密期限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数字,这样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实在需要长期保密,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国家秘密密级的最高期限来确定其保密期限;最高保密期限届满以后,如果还需要保密,则可以延长保密期限。

(二) 保密制度的变革与息公开制度的关系问题

档案:政府信息公开大事记

2003年1月广州: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

2004年2月北京:北京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列出政府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15项内容,包括: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等等。

2004年4月深圳杭州:《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式实施,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等35类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可以免费下载。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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