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商引资政策(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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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商引资政策(2010)

合肥市招商引资政策

一、在合肥市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中国和安徽省政府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享受以下鼓励投资政策(一)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工业项目,免收3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3、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

4、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5、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按

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7、对于年销售收入、年实现利税达一定数额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8、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9、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合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10、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全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

施的企业;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1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12、对建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为100万元。

13、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4、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15、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大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

2、地方税收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3、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4、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5、引荐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适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2、适用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对来我市投资的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债券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

3、来我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二、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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