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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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 辖区之间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 诉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 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 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 辖而言尤其如此。 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 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 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的上诉请求 3,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 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抗诉。(新民诉 法删除了这一条,增加默示管辖)
级别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涉港澳台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6、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 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专属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特别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 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也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依纠纷的特点及法律规定, 对同一个案件数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针对该纠纷可向任
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律不予强制。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 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案 件的认定基准有三:
四、管辖权恒定

在广义上,管辖恒定包含两重命 题:


(1)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 后即取得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因 诉讼中的事实及法律状态的变化 而受影响,管辖权在案件受理时 即得以确定; (2)管辖恒定还包括当事人在 法院已经受理了其起诉的情况下 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恒定

《适用意见》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案 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 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 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程序保障 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比例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实质联系, 这种联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 法院的辖区 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 域关系
四、管辖权恒定

(一)概念与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指法院 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 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 变化而受影响。 意义:

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诉讼 经济及程序安定目标,避免管辖变动造 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诉讼进行中 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由此,可进一步减 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并避 免矛盾裁判。
第二节

诉讼管辖概述
(二)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管辖权强调的是将特定的民事案件分配于各 法院的标准。 在时间上,确定审判权在先,之后再确定管 辖权,即在确定法院享有审判权后各法院间 如何分配审判权限后,就要从具体的法院来 确定审理法院。是一种具体的管辖权。 管辖权同样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 事人主张。与审判权的效果不同,诉讼中如 果不具备具体的管辖权,法院则应将案件移 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审判 权的具体落实。
第一节


(二)主管的意义 就特定的民事案件法院能否加以审判, 属于审判权问题,是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 无须当事人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对特定纠 纷没有审判权则没有做出判决的权力,应 裁定驳回起诉。 意义: 1,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2,当事人投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制约了其它国家机关及团体对法院 行使职权的干扰,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自身 设置了制约,防止越权。

军事法院管辖权扩大


管辖权争议双方先协商 《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对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相 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法院认 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法院协调处理,而不 是由其指定管辖。研究室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分属两个系 统,上级地方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规定》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 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上级法院 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明确当事人管辖异议救济权 《规定》在完善管辖异议救济制度,加强保障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也 作出两点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 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 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地方法院可以管辖;二是明确当 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 或地方法院。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 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 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 辖而言尤其如此。 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 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 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的上诉请求 3,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 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抗诉。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 关系 (三)与仲裁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四)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 关系
四、法院主管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趋势


以环境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纳税人诉讼、 强制教育诉讼等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 反映出民事审判权的界限不断外扩,以适应 现代生活的需要。 现代诉讼观和期待法院审判的倾向从两个方 面对民事诉讼主管问题产生影响:其一是促 使当事人将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法院审判, 其中包括那些过去法院未曾处理过的纠纷; 其二是立法者逐步扩大法院的主管范围,以 满足社会对审判的需求。
五、管辖的种类
(一)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和 裁定管辖。

所谓法定管辖,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基于一 定的事实及理由,依据职权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管辖。如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

(二)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准,可以分为 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案件性质 案件的影响程度 案件的繁简程度
二、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 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三、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种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 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集中管辖制度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范围 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 括: 1、海事海商案件
二、主管的范围

主管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与有关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各自负责对哪些民事纠纷的处理。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 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一、主管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法院在民事 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 权限范围。也可称为“抽象的管辖权”。 法院主管制度将法院视为一个整 体,来考察法院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因 此也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有管辖权 之前提必具有审判权,无审判权则无管 辖权。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 件。
军事法院管辖权扩大




最高法2012年9月16日消息,自1993年至2011年3月,我国军事法院共 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19件,结案标的额10.65亿元,审理民事案件的调 撤率达78.8%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9月17日起施行。最高 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规定的出台是最高法指导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管辖的重要司法解释。 涉重要军事秘密案专门管辖 《规定》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三点规定:一是明确军 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 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二是对于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 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 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三是对于当事 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 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四、管辖权恒定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范围



1.管辖恒定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但也有条件 地适用于级别管辖。 2.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都适用于管辖恒定。 法院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性质(法律关系的 性质)与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性质不一致, 法院要求变更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 第35条)。 原告主动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容易导致当事人规避管辖的 规定,如果因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导致管辖根据 的变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根据的法 院。
司法考试真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 3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 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外扩

民事审判权的扩张将集中于以下几个 新领域: 1.公共性质的诉讼。 2.单位(团体)内部纠纷。

3.交叉型诉讼。
第二节Biblioteka 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 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中管辖问 题也被形容为“诉讼的入口”或“诉讼 的前奏”。 意义: 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明 确审判权是避免法院间产生推诿或抢 管辖。 第二,便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第三、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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