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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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议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
TRIPS协议作为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的诞生为世界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
本文介绍了TRIPS协议的产生,分析了TRIP协议的特点、内容,以及其优越性和缺陷性的体现,从而更全面的认识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保护利益平衡
在社会发展、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突出。
1994年4月,持续了八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冲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局面,首次把知识产权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且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一、TRIPS协议的产生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签署。
TRIPS协议是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十多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拘束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Trips协议的产生取决于以下几个原因: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是Trips协议产生的经济动因2.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 3.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在促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格局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乌拉圭回合谈
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该议题提出时,指出TRIPS协议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给予知识产权充分有效保护的需要:保证和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本次谈判应澄清GATT的规定,并制定新的规定。
此外,还应确立处理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范,并不得损害世界知识产权和其它组织的有关互补性方案。
协议最终于1991年12月15日达成。
TRIPS协议中所包含的成员国,截至到目前为止一共有150个成员国:亚洲国家(和地区)34 个、欧洲国家36个、北美洲国家3 个、中南美洲国家31个、非洲国家41个、大洋洲国家5 个
二、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TRIPS协议包括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确保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基本国国民。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在于平等对待所有的外国人,这一原则尤其可用于某些外国人在在一国享有不同于或超出于当地人的特殊待遇时,其他外国人也想获得同样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实际是所有原则的基础,只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或行政裁决可以获得和知悉,其他国家的国民或企业才可能享受相应的优惠,菜油可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才有可能发现不合理的要求,才有可能防止和解决争端。
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的领域中的公益;成员
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
TRIPS协议的产生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它既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也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还有力地促进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
同时它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得到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根据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国际贸易领域内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有形货物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在国际性条约中是首次涉及。
在保护期方面,延长了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同时在协议的第72条和保留条款中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能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实际上是条禁止保留条款,反映出TRIPS协议保护的高标准。
协议还从注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等,都反映出TP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2.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TRIPS协议规定了有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
此机制分两步,第一步,协商,双方进行外交磋商,也可由总干事主持的斡旋、协调,尽可能运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协商时间不超过60日。
否则,进入第二步,即司法解决程序,由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争端解决委员会”裁定,败方将会受到制裁,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从而对有关的缔约方产生较大的约束力。
将TRIPS争端解决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的公正性和国际监督的有效性,使得TRIPS协议国际保护的效力大大提高,这正是TRIPS协议的魅力所在。
3.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
此前,虽有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但由于其效力有限,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仍然各自
为政,导致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程度不一、标准各异,这必然会大大妨碍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
TRIPS协议由于与国际贸易连为一体,促使各国纷纷以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建立或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所以,TRIPS协议在客观上促进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准、措施诸方面的统一,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4.可以限制超级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为所欲为。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Trips协议也有些不足之处,虽然协议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些条款中做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行适当照顾的规定,但这些条款并没有多少具体解决发展中国家严重经济困难的方案。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条款无疑是过于抽象和难以具体落实的。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优惠安排仍然是极其有限的。
主要体现在实施协议的过渡期安排上有限的优惠待遇,协议对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只字未提。
从总体情况看,协议更多重视反映发达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因而协议本质上是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协议将使发展中国家为履行义务付出沉重的代价。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展中国家则拥有较少可保护的知识产权。
在经济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保护义务,无疑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在技术产品、服务和投资中处于严重的劣势,我们认为,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是欠公平的。
也不利于弥合两类国家经济差距逐渐缩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三、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1.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TRIPS协议首先必然影响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
因为从各国法律框架和主要法律规定来看,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距离,现在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同一水平上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其协议的要求必然会与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产生冲突和提出一些新的要求。
因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发展中国家为履行协议而必须进行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TRIPS协
议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
事实上,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为了履行TRIPS协议,也在不同程度上完善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TRIPS协议之所以能引起必要的法律变化,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几十年涌现出来的新技术以及其特殊要求。
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并没有充分涵盖这些新技术领域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TRIPS协议正好对这些技术提供了部分必要的最新知识产权保护。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因此也不得不对其法律进行修改。
但更谁确地说, 发达国家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律的动力, 与其说是来自于外部的压力,不如说是其自觉的行动。
因为TRIPS协议仅仅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
它允许甚至鼓励其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而从本质上来说,TRIPS协议是将工业发达国家现有的、饱经考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推广到所有的发展中国家。
TRIPS协议中常常仅重申国际公约的一些现成的规定。
因此,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完善的动因归结为其内在的需要而非外部的压力可能更为贴切。
具体到商标保护领域,是主要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和现实的需要,修改了各自的商标法。
如日本在1996年、1999年两度修改其商标法,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一步增强了商标注册程序的透明度;英国也在1994年修改了本国的商标法,其目的是提高本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商标)保护水平。
而且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看,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有向新的领域拓展的倾向。
如在国际互联网络领域,发达国家不断就如何妥善解决域名与商标间的冲突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英国、美国的法院还对域名与商标冲突案件做出了司法判决,针对他人恶意将商标所有权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法院判定域名注册人的“抢注”行为为非法,尽管这些国家就有关域名与商标之争的司法判决采取了审慎的和个案的解释,但毕竟也是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向新的传播领域和媒介扩展和为权益人提供更全面有效的保护机制,作了有益的尝试。
不可否认,相对以往的那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TRIPS协议更加有针对性,而且其保护标准也比较高,同时,发达国家因为有多年的发展知识经济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而且在全球的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发达国家明显处于优势,因此,有迹象表明,由于竞争能力和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投资、贸易出口和技术转让,因为一国投资环境的好坏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 如果投资者和技术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在接受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诸如抢注、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及假冒行为猖獗等), 或者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保护水平不能令投资者满意, 都必然挫伤乃至影响其投资者和技术提供者进行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积极性。
发展中国家近几年来已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普遍开始重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向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技术提供者传达了一个有益的信息,而发展中国家执行TRIPS协议的脚步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无疑更是发达国家所看重和关注的。
如果我们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关系,恐怕不会有人提出疑议。
同样,我们也应该承认,处理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取决于经济实力的强弱。
仅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TRIPS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会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不否认会有某些负面的影响,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等。
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而言,执行TRIPS 协议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暂时的,它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发展科技和文化必须付出的代价。
有的专家曾形象地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就等于经济上的自杀,这是因为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将因此带来巨大的贸易利益。
那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 执行TRIPS 协议,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循环圈, 应该是发展中国家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而发展中国家执行TRIPS 协议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修改完善本国知识产权制度。
但同样是修改法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修改的动机和采取的措施和步骤可以是不同的。
在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中, 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在发展中国家中,韩国是发展速度最快和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在执行TRIPS协议方面, 它放弃了过渡期(在2000年前完全履行TRIPS协议即可)的被动保护策略,而是主动选择了在自愿基础上尽早全面实施TRIPS协议。
韩国为此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其中首先就是使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协调。
韩国为了和TRIPS协议相一致,修改了专利法,将专利期限从公布异议起15年延长至从申请之日起20年,扩大了专利申请范围;1997年改革了商标制度,引入了立体商标保护体系和一标多类商标申请体系,
1999年1月又将颜色商标纳入了商标保护范围;修改了版权法,数据库被明确可作为版权作品,对版权侵权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外,将邻接权比如表演和广播权的期限由原来的20年延长至50年。
2.对执法程序的影响
法律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
因此, 发展中国家按照T R IPS 协议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只是履行协议的第一步。
在执法程序这一关键性的环节, 发展中国家可能要花费更大的精力。
T R IP S 有关执法的规定在协议的第三部分, 该部分共分为五节。
第一节设定了所有执法程序均需满足的一般义务。
这些义务旨在保证程序的有效性和满足合理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后各节分别涉及民事和行政程序和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和刑事程序。
协议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司法机构有权命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
这些措施针对所有的知识产权, 同时,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行政程序。
采取临时措施的两个主要目的是: 一是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制止侵权商品进人商业渠道, 包括制止刚由海关放行的进[1 侵权商品进人管辖区内的商业渠道; 另一个则正如T R IP S 协议第41 条的要求, 执法程序中应允许采取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包括费用补偿。
这有利于执法机构收集和保存能证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证据, 迅速地制止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协议承认边境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该程序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海关管理机构的配合, 从而阻止进口的侵权产品经过海关并进入国内流通渠道, 因为一旦进入国内流通渠道, 提起有效诉讼常会变得十分困难。
为此, 协议要求更多的国家能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并实行新的程序。
总之, 有关执行程序的上述规定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保证权利人可以得到行使权利的有效手段; 二是保证执法程序适用的方式不致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
并保障其不被滥用。
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尽管在T R IPS的基础上可以达到比较广泛的统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侵权的时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都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如管理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运用比较缓慢、权利界定比较模糊和行政保护和诉讼费用昂贵等问题。
还有些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央政府有决心实行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具体负责的地方各级政府却可能以其它的理由(如保护侵权公司的就业机会)以及其他的各种可能性来拖延对法律的执行和对侵权行为的查处。
因此, 发展中国家在完善执行程序, 有效运用执行手段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
3.对企业的影响
TRIPS协议的签订和施行与近年来的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它有力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融合。
它的主要表现是,在世界范围内, 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贸易和投资空前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内以贸易带动投资,以投资促进贸易的局面。
在贸易与投资的发展过程中,高科技产业和信息产业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而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 在这种以高科技和信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融合的背景下, 发展中国家如果想“闭关锁国”寻求自己的经济发展轨迹是没有任何出路的,它的发展需要开放的市场和竞争的环境,发展中国家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全球化也并不是一部人类携手并进的田园诗,这种全球化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些国家可能会从中受益,获得更快的发展,但也不排除有些国家会在竞争中失利,从而使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加大。
TRIPS协议正是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相吻合,它通过引入知识产权统一争端解决机制,试图减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促使国家间的贸易流通与发展。
TRIPS是在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满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需要而产生的,而TRIPS的执行也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同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一样,TRIPS协议的执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 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所作出的市场开放的承诺,就意味着在短期内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会面临很大的外部竞争的压力。
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我国的对策
(一)履行国际法义务,按TRIPs的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加入WTO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正式成员,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一个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国,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认真履行WTO协议包括TRIPs协议,按照 WTO的基本原则、TRIPs的要求平等地保护本国、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
我们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建立科学、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本国产业的技术水平,自强体质,这也是应对TRIPs对我国冲击的最有力、最根本的举措。
(二)认真研究TRIPs弹性条款,果断适用弹性条款
如前文所述,TRIPs协议中有不少弹性条款,这些弹性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长期斗争取得的成果,我国应该充分研究、利用TRIPs的弹性条款。
在TRIPs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TRIPs协议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三)积极参加 WTO 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我国现在已经是 WTO 的正式成员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团结广大发展中成员国,积极参加 WTO 多边谈判,认真准备,充分调研,在谈判中学会利用各种策略,据理力争,争取修改TRIPs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巨大负面影响的条款,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运用多边体制,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可喜的是,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在其通过的《TRIPs 协议与公众健康宣言》里,也一定程度上维护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该宣言一方面“在保持我们在TRIPs协定中所做的承诺的同时”,一方面也重申了发展中国家可以使用 TRIPs协定提供了弹性条款,并明确了弹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另外还重申了发达国家成员向其本国企业和机构提供优惠措施来促进、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行技术转让的承诺等等。
(四)非常情况下,根据国际法退出 WTO,摆脱 TRIPs协议的约束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其对发展中国家的产生的影响将是深层的,TRIPs 协议对发展中成员国家的影响将是长期的、渐进的。
TRIPs协议的施行究竟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多大的负面效应,到目前为止还难以逆料。
我们也应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