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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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国企)
甲方:
乙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国有重要骨干中央企业,拥有等资质,具有独立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其资质水平达到了国家建筑施工行业的顶级水平。
二、乙方为水利行业的上市企业,具有较强的投资融资和工程建设能力。且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技术处理专业承包一级等营业资质,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为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水土治理工程、环境修复、市政园林等。公司依靠自身技术优势,能为客户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设备、管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其中获得国家专利及省部级工法三十余项,部分工程技术已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据此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章合作宗旨
1、本着优势互补,互信互利,共同发展,长期合作的原则,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促进市场开拓;
3、充分发挥双方资质及投融资能力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第二章合作方式
2.1甲乙双方在既定项目上,针对项目要求的资质开展优势互补合作,甲方同意优先与乙方合作。
2.2甲乙双方同意在既定项目的施工技术力量上开展合作,甲方同意在项目上优先与乙方合作。
2.3甲乙双方同意对于需要投融资的既定项目开展合作,甲方或乙方共同引入相关金融机构作为战略融资合作伙伴,共同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和实施。
2.4甲乙双方同意对于项目的合作包括且不限于PPP、EPC等。
2.5针对工程施工类项目,双方合作的基本方式为:对于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分配及相关费用,甲乙双方结合项目另行约定(针对项目一事一议,签订标前协议)。若项目中标,考虑乙方的贡献度和上市公司的特殊性,甲方同意依照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其他等分包形式,由乙方或乙方子公司等承建中标项目工程总额的%左右。
2.6针对政府-企业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项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为:甲乙双方依据项目需要成立联合体,共同推进项目落地,对于涉及项目投融资及投资公司股权事宜,原则上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具体依据项目特性另行约定(针对项目一事一议,签订标前协议)。对于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分配及相关费用,甲乙双方结合项目另行约定,若项目中标,考虑乙方的贡献度和上市公司的特殊性,甲方同意依照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其他等分包形式,由乙方或乙方子公司等承建中标项目工程总额的%左右。
第三章保密条款
3.1未经书面允许,双方需对合作中涉及到的对方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
密义务。如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侵权方承担违约责任。
3.2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对方及对方下属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估价报告、商业战略或策略、开发或投资计划、商业计划书、规划/设计创意或概念、业态布局、方案、图纸(图片)、数据、客户信息、价格表、内部管理信息、发明、专有技术(或专利)、有关合同/协议书、诉讼纠纷情况、开发情况及其他与对方资产、业务等事宜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性质的资料或信息等,均属于保密信息。
3.3获得信息一方应当确保可能接触到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含员工、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4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效力,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
3.5一方自其它公开渠道取得的,或保密信息已经信息提供方主动披露的,获得信息一方不再就此类信息负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其他
5.1 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在双方通过合规手续获得工程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中确定;
5.2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章页)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乙方(公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宁波市广贤路1009号
本协议由各方于2017年月日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