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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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放与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存管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本公司期货保证金存放和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四条本公司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构成的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

严禁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保证金账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多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本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条除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外,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只能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八条本公司不得以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办理质押、抵押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保证期货合约履行,保障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足时,本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通知追加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选择一家期货结算银行作为主办结算银行,并在主办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只能通过该账户和开立在主办结算银行同一营业网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自有资金账户

和期货保证金封闭圈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立、变更或撤销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本公司登记用于期货保证金存取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应当选择期货结算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之前,应当在本公司办理登记。

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本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将期货保证金直接存入安全存管机构公示的本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为每一投资者单独设立内部资金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七条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适应安全存管机构监控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交易、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更新或更换不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的交易、结算软件。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本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

(二)向安全存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投资者期货交易结算信息的;

(三)以欺诈手段阻止或妨碍投资者使用查询服务系统的。

对相关责任人及分管的高管人员或实际履行此职责的人员给予记过,罚款,开除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是指在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交易的保证金。

(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三)“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专用自有资金账户”是指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自有资金账户。

(五)“主办结算银行”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期货结算银行。

(六)“期货结算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保证金存取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内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为每一投资者期货交易结算而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本公司此前发布的有关期货保证金存管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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