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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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 中事故次数的划分
在合同中对如何划分事故次数有详细的规定。划 分多以时间为标准,有时还有地区的限制。下面给出 一些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关于风暴、龙卷风、 暴风雨、飓风、旋风、台风、暴雨或冰雹等由同一大 气扰动造成的灾害达72连续小时;关于有同一震中的 地震或海啸,潮汐波和火山爆发达72连续小时;在一 个城市、镇和村落关于暴动、民变和恶意破坏达72连 续小时;关于森林和草原的大火达72连续小时;关于 一个或同一河流盆地形成一个地区的洪水达72连续小 时,河流盆地指受到影响的一条河流,包括支流。这 些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兼顾双方 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限度。
4、事故超赔再保险特点 以起赔点大小、业务内容、密集程度、过去 经验决定分摊比例。 为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常有“一次事 故特殊扩展条款”或“小时条款”,以限制风险 责任 时间和事故次数,如台风、暴雨、冰雹以48小时 为限,地震、海啸、洪水、火山以72小时为限。 对事故责任还可规定责任恢复的次数,一 般仅一次责任恢复,并加收保费。
• 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自负 责任比率为7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 70%后的50%,即实际赔付率在70%以下的赔款由 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的赔款由分入公司 负责,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绝对赔付责任,合同还 规定了分入公司的赔付责任以600000元为限。 • 假设: • 年净保费收入 1000000元 • 已发生赔款 800000元 • 赔款分担分出公司负责70% 700000元 • 接受公司负责10% 100000元
• 非比例再保险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 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非比例再保险的起赔点,也称 为免赔额。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以上两个 限额需要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旦 保险事故发生,便依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 1、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 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 在险位超赔再保险中,对一次事故中的赔 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1)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只有险位限额,没有总赔款 的限制; (2)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 倍,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5、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如一年)的 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 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当赔款总额高 得使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 入人负责;目的在于将分出公司的业务亏损控制在其财 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是非比例再保险从(险位 超赔)到面(事故超赔)至空间(赔付率超赔)的立体 发展的结果。
其它方式 0 0 50 100

船 名 保额
成数再保险计算表
总额100% 保费 赔款 自留30% 自留 保费 自 赔 分出70%
分保额 分保费
摊 赔
A 100 1 B 300 3 C 600 6 D 800 8 E 1000 10
总 计
0 10 20 0 0
30
30 90 180 240 300
0.3 0.9 1.8 2.4 3.0
例1
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 合同,其险位限额为50万元,当风险事故发生后,无事故 限额和有事故限额(假设为150万元)时的赔款分担如下 表: 无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风险单位 A B C 总计 赔款 100 150 80 330
单位:万元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50 50 50 150 50 100 30 180
有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风险单位 A B C 总计 赔款 100 150 80 33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50 50 80 180
单位:万元
分入公司承担赔 款 50 100 0 150
2、事故超赔分保 又称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 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主要是作为 比例再保险方式的补充,防备异常灾害损失。 3、事故超赔分保——分层再保险
例1
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位 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 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有限额的成数分保
单位:万元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0﹪) 分出部分(60﹪) 50 100 150 200 20 40 40 40 30 60 60 60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 出公司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 式。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当分出 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标准时,分出人与 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限额以内的 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部分由分入人 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原保 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 人,保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
第八章再保险 第二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 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 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分出公司自留的保险业务
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分出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或 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
再保险的特性:
合伙性、责任性
原保险人付给再保险人的代价称为再保险费,或 叫分保费。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报酬称为 再保险佣金,或叫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可转分保给 其他保险人。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 联系 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存。 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用同样的 保险原则。
例1
假设保险金额的自留额为400万元,保费按保 险金额的1﹪收取,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自留额:400 标 总额(100﹪) 的 物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比 保费 自负 金额 例 赔款 A 100 B 400 C 1000 D 2000 1 4 10 20 0 10 500 600 100﹪ 100﹪ 40﹪ 20﹪ 1 4 4 4 0 10 200 120
例1
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 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如 果按照一次事故计算,全部赔款5000万元根据合同进行分 摊,原保险人先负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负担1000万元, 剩下的3000万元仍归原保险人负担,即原保险人共承担了 4000万元赔偿,再保险人承担了1000万元赔偿。 如果以3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计算,假定前后两 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根 据合同划分责任。对于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赔款 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对于第二次事故, 原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原保 险人一共负担了30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则承担了2000 万元赔款。
• 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由于一次事 故的责任较大,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可以 分“层”设计,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 几层,便于不同的分人公司接受。例如,某保 险人对承保的2300万元的风险责任,可安排四 个层次的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 • • • 第一层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350万元; 第二层为超过450万元以后的550万元; 第三层为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 第四层为超过20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 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分 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以保险金额的 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费 的分配及赔款的分摊也按分配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 进行。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 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 式。 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率 分担责任,每一危 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 也按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分出额 分保 分保 摊回 比例 费 赔款 0 0 60﹪ 80﹪ 0 0 6 16 0 0 300 480
4、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 费用;缺乏灵活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5、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对大额或高额业务 的处理有弹性; 合同双方的经营成果不完全一 致; 手续繁琐,费时费力。 溢额再保险是保险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 再保险方式,适用于各类业务。
0 3 6 0 0
70 210 420 560 700
0.7 2.1 4.2 5.6 7.0
0 7 14 0 0
2800 28
840 8.4 9
1960 19.6 21
2、溢额再保险 分出公司以保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 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 公司。 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定分保 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约定的自留额时,分出公司将超 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 保费,摊付分保赔款 自留额 + 分出额 = 合同容量 3、分层溢额再保险 在原有溢额的基础上,设置多层次的溢额。第一溢额 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以上的部分,第二溢 额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及第一溢额合同中 各再保险人责任总额以上的部分,第三溢额以此类推。 溢额再保险的多层次设计,既满足了分出公司对大额或 高额风险分散的需要,也使风险责任平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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