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子法的实施,确保农作物种子质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种子法实施期限为十年,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农业部所有。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基地,基地应当选择地处良好的生态环境,远离污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农药和化肥使用。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新品种审定、鉴定的要求,确保生产放流种子的品种纯度、一致性、稳定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记录,包括种植记录、施肥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等,确保种子的追溯能力。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在销售种子前,应当对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和包装,确保出售的种子合格。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个批次的种子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种子质量检查。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场地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和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的进货、标识、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进货的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办理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严格追溯管理,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可溯。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章种子检验监管第十六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够独立进行种子的抽样、检验和判定。
第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种子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检验能力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
种子法律法规pptx
通过建立种子质量认证体系,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 量和可靠性。认证体系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追溯体系
对种子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清 晰可查。追溯体系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开展种子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农民和相关 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种子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监管,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种子质量标准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指标,以及对 于转基因种子的特殊要求。对于不同作物和不同用途的种子 ,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检测方法
包括感官检测、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多种方法 ,根据种子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现代技术手段 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PCR等也广泛应用于种子质量检测 中。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1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生产过 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2
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禁 止生产假、劣种子。
3
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生产记录,保 证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
01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和管理。
加强对种子产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ຫໍສະໝຸດ 培养,提高其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 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法第十条)
③《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 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因此,通过种子立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这就是制定《种子法》和指导思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 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 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
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 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 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 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
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合格的品种,在接近大田 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区域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同时 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 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①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 ②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 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课件
安全管理
种子法要求对进出口的种子进行安全 管理,防止病虫害和杂草的传播。同 时,禁止进口、出口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种子。
03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种子法的宣传与教育
种子法宣传
展望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种子法》将更加科学、合理,为农业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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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的主要规定》ppt课件
目录
• 种子法概述 •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种子法概述
种子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种子法是规范种子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目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 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 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 发展。
种子检验与检疫
检验与检疫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检验与检疫,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检验与检疫内容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生命力、病虫害等方面。
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与检疫不合格的种子,种子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货、换货、 销毁等。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种子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审批
05
总结与展望
《种子法》的实施效果与问题
实施效果
《种子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 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VS
存在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 不到位、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法 律的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89-03-13【生效日期】198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它法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三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出口新规
种子出口新规
种子出口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
特殊情况,报经农业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海关部门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种子产地疫情状况,按照进口国认可的取样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其产地信息及该产地是否有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发生等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按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番茄褐色皱果病毒的,不得出口,并开展溯源调查。
1。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种子法(Seed Law)是指政府对农作物的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作物良种的繁育和推广。
实施细则是对种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以确保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科学和规范。
一、种子生产管理(一)种子生产许可1. 种子生产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2. 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生产基地1.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害,不受杂交等因素的影响。
2.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水源和气候条件。
3. 种子生产基地须备案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三)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材料,并确保其种质纯正、品质优良。
2. 种子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农业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种子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子繁殖、生产和储藏的技术培训,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二、种子销售管理(一)种子销售许可1. 种子销售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销售活动。
2. 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销售点1. 种子销售者应设立合法的种子销售点,确保种子销售环境整洁、无害。
2. 种子销售点应清晰标示许可证编号,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三)种子标识1. 种子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明有效的种子信息,如种类、品种、批次等。
2. 种子包装上应标注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向消费者提供种子的适宜保存方法。
三、种子使用管理(一)种子购买1. 农民购买种子应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点,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2. 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上的标识信息,确保所购种子符合其需求。
(二)种子使用记录1. 农民在种子使用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种子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少3年。
[1309]《种子法律法规》
1.A.√
2.B.×
27、《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遗传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A.√
2.B.×
28、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A.√
2.B.×
1.相对
2.不相对
3.相符
4.不相符
1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3.半价
4.部分
11、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1.7
2.20
3.15
4.30
12、()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1.种子购买者
2.种子使用者
3.任何单位和个人
4.种子生产、经营
13、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
2.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利用
3.收集、整理、鉴定
4.收集、整理、利用
18、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1.D. 5
2.4
3.3
4.2
19、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1.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
3.执法证件
种子生产管理法
种子生产管理法
3. 种子质量标准:种子生产管理法规定了种子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种子的纯度、杂 质含量、萌发力、活力等指标,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品种的纯度。
种子生产管理法
种子生产管理法是指对种子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 础,其质量和品种的选择对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有着重要影响。为了保证种子的质量和种类 的多样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种子生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种子生产管理 法的内容:
1. 品种审定和注册:种子生产管理法规定了对新品种的审定和注册程序。新品种必须经过 严格的试验和评估,符合一定的品种特征和质量要求,才能获得注册和销售许可。
种子生产管理法
6. 种子产权保护:种子生产管理法规定了种子的产权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非 法生产、销售或复制管理法的目的是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品种的多样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 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种子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管理。
4. 种子包装和标识:种子生产管理法规定了种子包装和标识的要求。种子必须在适当的包 装材料中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品种、纯度、杂质含量、萌发力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 确选择和使用种子。
5. 种子销售和流通管理:种子生产管理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和流通的管理要求。种子销售必 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品种的真实 性。
种子法律法规演讲稿
种子法律法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种子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我们的社会中实施这些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我们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管理和约束我们的行为。
种子法律法规就像社会运行的“种子”,它们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为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提供基础。
那么,何谓种子法律法规呢?种子法律法规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们不仅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责,还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我国,种子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到各个领域的专门法律出台,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那么,为什么种子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呢?首先,种子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保障。
它们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其次,种子法律法规维护了公民的权益。
它们确保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民权利得到尊重的社会。
此外,种子法律法规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们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企业才能够安心投资,个人才能够放心消费。
但是,只有制定了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实施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发挥它们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只有提高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够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只有执法严格、有力,并对违法行为实施惩处,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援助水平。
种子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种子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一、基本概况课程名称:种子法律法规(Seed Laws and Regulations)课程代码:231080043课程类别:拓展教育学时/学分:20/1(其中理论20学时,实验0学时)需预修课程:作物育种学、种子生物学、种子生产学适用专业:适用种子科学与工程本科教学课程简介: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课程主要讲述全国人大、国务院、农业部颁布的与种子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等。
二、教学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和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要求:1.理论、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们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学会能初步分析种子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达成目标:本课程对应农学专业和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的要求2、3、4、8和9。
了解种子行业管理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对种子违法案件及种子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绪论(讲课2学时)教学内容:种子法律法规概要。
教学要求:全面了解国家制定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的目的意义。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讲课4学时)教学内容:1.总则;2.种质资源保护;3.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4.新品种保护;5.种子生产经营;6.种子监督管理;7.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8.扶持措施;9.法律责任;10.附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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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确定其它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 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7、什么是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哪两级 审定?
②完成品种试验程序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 产周期)和生产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 期),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申报省级审定,要参加省级品种试验,申报国家 审定则要参加国家级品种试验。
③品种试验结果达到审定标准
区域试验:是通过多年多点的田间试验和专业的测试机构, 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及农艺性状进行 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 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 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
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
5、什么是种质资源?国家如何依法保护种质资源?
答: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 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 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 材料。
①国家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 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法第十条)
6、什么是主要农作物? 答: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答:品种审定是指依法成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依 据品种试验的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 范围的活动。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 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 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 级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 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 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 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
4、种子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农业局、厅、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子法第三条)
10、对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
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 会申请复审。(种子法第十八条) 11、什么是复审? 复审是对审定未通过品种的一种救济程序,不是品 种审定的必须程序。只有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可以要 求复审。
同或近似的,如FAO,红十字等 ⑥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
解的,如大穗水稻、李氏玉米 ⑦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物品种能否发布广告、经营、 推广?(种子法第十七条)
答: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 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合格的品种,在接近大田 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区域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同时 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 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③《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 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 因此,通过种子立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这就是制定《种子法》和指导思想。
②管理调控不力,政策法规不完善 A:未能建立起对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 的机制 B:种子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手段落后,检测监 督执法不力 C:种子商情网络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 理和调控很难及时有效,致使种子市场频繁波 动,品种多乱杂现象日益严重,假种子案件时 有发生。
8、申报品种审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 ①符合新品种的基本条件
A: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B: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有明显区别 C: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D: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E: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章 种子法律法规
1、为什么要制定《种子法》 (种子法第一条) (1)就种子管理而言 ①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自1978年成立国营种子公司到9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级种子 管理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从事管理,又从事经 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组织体系上的技 术、经营、管理“三位一体”带来执法管理上的不公平。
**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①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 ②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 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如宜昌甜橙,海口橡胶; ⑤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