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10025—2008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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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10025—2008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规范
目次
前言................................................................................. II
1 范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 (1)
3.1 检验的目的 (1)
3.2 检验组 (1)
3.3 检验条件 (1)
3.4 检验内容和方法 (1)
4 检验报告 (2)
4.1 检验报告 (2)
4.2 咨询题的整改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证书、资料检验内容 (3)
A.1 证书 (3)
A.2 资料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直观检测内容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报告 (17)
前言
本标准修订并代替SY/T 10025-1999《钻井平台钻前检验规范》。本标准与SY/T 10025-1999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增加了检验方法;
——完善了检验内容并开展了表格化;
——明确了检验报告的要求;
——增加了检验报告;
——删除了附录中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钻井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
——SY/T 10025-1999。
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规范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对钻井装置及其要紧属具在作业前的检验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前对坐底式、自升式、系泊半潜式钻井平台等移动式钻井装置和平台钻机的检验。动力定位的钻井装置也能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钻前 pre-drilling
钻井装置被确定用于钻井作业至开始作业前的时刻。
2.2
作业者 operator
拥有石油天然气矿区经营和治理权的公司或组织实施钻井项目的公司。
2.3
钻井承包商 drilling contractor
拥有钻井装置并为作业者提供钻井作业服务的公司。
3 海上钻井作业前检验
3.1 检验的目的
确认钻井装置的性能和工作状况,以便该装置能够安全、有效地实施钻井作业。
3.2 检验组
所有检验工作应由检验组组织和实施。
检验组组长应由作业者指定。
检验组成员通常由安全环保、钻井、机电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需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组应结合作业特点制定检验打算和内容,并至少提早10天通知钻井承包商。
3.3 检验条件
在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钻井装置进行检验:
——作业者首次使用该钻井装置;
——钻井装置特检或升级改造后;
——钻井装置在3个月内没有连续地实施钻井作业时;
——钻井装置的业主更替后;
——作业者认为必要时。
3.4 检验内容和方法
3.4.1 证书、资料查验
要紧指查验钻井装置及其属具和承包商人员的各种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各种原始记录资料是否储存、各种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及其运行记录等。查验具体内容见附录A。
在上述查验过程中,也能够通过与有关岗位人员交谈、作业实操及观看等方式对承包商的组织能力、操作水平、熟练程度等能力进行评判。
3.4.2 钻井装置及属具检验
3.4.2.1 检验方法
通常包括直观检测、功能试验、压力测试、联合运转试验、无损检验及解体检测等检验方法。
3.4.2.2 直观检测
通常采纳外观目测检查的方式进行。在设备运转中也能够采纳触摸、听音的方式进行。要紧检测内容见附录B。
3.4.2.3 功能试验
在空载或轻载工况下操控设备,以观看所有活动部件的动作情形及各种外表的显示状况,为下一步高载荷工况下的压力测试和联合运转试验打下基础。
要紧用于检验水下及井控系统、钻柱补偿系统、井架移动系统、防碰天车、安全检测和报警系统、应急系统、救生系统、消防系统等。
3.4.2.4 压力测试
用试验介质憋压一定时刻,以检验系统的承压能力和密封能力。要紧用于检验井控系统、钻井液循环系统、固井系统、输灰系统、海水系统的管线及闸门等。海水及输灰等低压设备的测试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5 min不降为合格;其它高压设备的压力测试通常分低压和高压测试两步实施。
3.4.2.5 联合运转试验
通过施加一定的载荷对动力、旋转、提升、循环等系统的设备进行联合运转状况测试,试验中应记录各外表、电流表等有关外表显示数据。试验方案应能反映出单套设备及整个系统的运转、功率匹配状况。钻井液循环系统负载试验时刻应许多于6h。
3.4.2.6 无损检验
在不损害或不破坏被检对象的前提下,利用声、光、电、磁等方法,检测材料、工件的内部或表面缺陷,检测材料的物理性质、机械性能及材料厚度。在平台作业前的检验时通常只复查日常的无损探伤报告记录。
3.4.2.7 解体检测
在功能试验及联合运转试验中发觉专门时,应对设备的专门部位进行解体检验。
4 检验报告
4.1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符合要求的项目条目、存在咨询题条目及严峻程度、整改的项目及建议。
检验工作终止后,检验组应将检验情形汇总并做出书面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见附录C。
4.2 咨询题的整改
钻井承包商应按检验报告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检验中发觉的咨询题,不能在检验报告要求的时刻内完成的整改项目,应向作业者讲明缘故并提交整改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