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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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上报审批。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
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