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及保全清华大学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王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 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预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第三,履行地 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履行 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 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在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第三人亦 为履行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指定债 务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即由第三人代替 债权人接受履行。
但是,债权人指定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的, 不得因此而使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的负担。第三人 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此造成债务人损失 的,应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一)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 义务的权利。 (二)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第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必须是 在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后履行一方为 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第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 可以同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异时履行义务。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确定。 第三,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在合同 异时履行的情况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如果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到期的义务,属于违约,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履行。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先履行一方的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部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遵循诚 实 信用原 则
来自百度文库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一)协议补充规则
(二)依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规则
(三)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规则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适用如下规定: 第一,质量要
但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债务人可以不亲自履行 的义务,而且是法律或当事人没有规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 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或者 合同的性质决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 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当 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三、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 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一、


撤 销

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 权利,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行使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的行为。
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 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由当事人通 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履行的。也就是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合同履行 的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 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 正确的履行主体。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为履行 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 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 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到了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法定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