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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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东院集体宿舍租赁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为解决东院新入职人员住宿问题,进一步规范院区集体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其周转住房的功能,参照院本部附一办【2008】4号文,结合院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集体宿舍租赁入住条件

(一)可申请租赁入住人员

1、经医院新录取、录用的研究生、博士后、护理人员等(非广州市户籍);

2、已签订用工合同且在市区内无法解决住宿问题的新入职人员;

3、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货币分房且本人在市内无住房的老职工(仅限于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员)。

(二)不可申请租赁入住人员

1、已购买福利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商品房,以及拥有自有房屋的人员;

2、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人员;

3、来院区工作或学习已超过一年,且来院区时本人未申请住房的人员;

4、已婚、离婚及丧偶且原有住房的人员;

5、未与医院签订用工合同的人员。

二、申请租赁入住程序和审批权限

1、医院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宿舍:经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包括规格、配置和标准),由后勤科负责落实安排;

2、新入职医生、正式护士、合同护士、行政工勤人员申请宿舍:由人事科提出名单及要求,并经管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后,由后勤科负责落实安排,原则上在棠下贺城大厦安排床位,如需连续夜班及工种特殊的(需夜间交接班,如急诊、ICU),若院区内集体宿舍床位充裕,酌情安排入住院区内集体宿舍;

3、其它人员(导诊员、收费员、院内其它合同人员)申请宿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科批准,由总务部负责落实安排,原则上在棠下贺城大厦安排床位。

4、放弃租赁集体宿舍后因特殊原因需重新租赁集体宿舍的,需本人书面申请,按《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附件1)要求填好表格,经批准后可酌情安排宿舍,租金按同等入职年限租金标准收取,并同样按租赁收费规定的相应递增原则执行。

三、床位调配

(一)入住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后勤科安排的床位,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床位。未经后勤科同意,不得私自入住未经安排的床位。

(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配床位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报后勤科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租赁签约

申请人入住前须详细阅读《集体宿舍住宿须知》(见附件2)并签订《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见附件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条款执行。签订入住的最长期限为来院区报到起计3年,3年期满即办退房。

五、租赁收费(押金、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一)入住集体宿舍者均须交纳住宿押金300元,退房时凭押金收据无息退还。

(二)集体宿舍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如下标准收费:

1、篮球场幸福村临建宿舍50元/床位/月、单间200元/间/月、贺城大厦房租13.5元/m2/月,物业管理费60元/月,按床位平均分摊。

2、怡园小区集体宿舍50元/床位/月、每单间(套)房租250元/ 间/月、物业管理费按实际收费分摊。

3、以上房租费为院区单身职工租赁集体宿舍前三年签约的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期满员工应退出宿舍自行出外租赁住宿,若要延期则从第四年起合同制人员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0%,正式编制人员按100%增递,从第五年起所有入住人员按每半年20元/床位/月、单间50元/间/月的幅度递增。

引进人才前三年按广州市房屋标准租金单价半价收费,从第四年起按广州市房屋成本租金单价收费。

4、所有房间的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入住人数平均分摊(幸福村集体宿舍水电费由院区电工班每月抄水电表读数报院区财务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怡园小区集体宿舍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个人自行向物管公司、水电局缴交,贺城大厦宿舍卫生费、物业管理、水电费由本部造表,总务部报结算后报院区财务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或物管部门调整则相应调整。

六、若因院区建设调整需拆迁集体宿舍,入住者须无条件搬离。

七、后勤科总务部负责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集体宿舍入住情况进

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和租金调整结果通报给租赁者和财务科。

八、办理入住程序

凭身份证、入职通知书→到总务部填写《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见附件1)→审批完毕,到总务部签订《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并领取住宿押金缴费通知→到财务科交款→入住者凭财务科开具的押金收据→到总务部领取住房锁匙。

九、退房(床位)程序

退房者清理个人物品、打扫卫生、搬出宿舍→找总务部宿舍管理员清点家俱后,交还房门锁匙→总务部开具退房通知单→退房者持退房通知单、押金收据到财务科办理退款,停止扣费。

十、违规处理

(一)住宿者必须按所签《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的期限入住和退房(床位),需继续住宿的,须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和审批;到期未重新申请者,作退房(床位)处理。

(二)损坏房屋结构、设施者,按评估价照价赔偿;

(三)损坏或丢失配置家俱者,按原价8折赔偿;

(四)入住人员有责任共同保管好房内空余床位的配套家俱(如床、桌、椅等),不得将其拆散搬至阳台或走廊存放,否则按损坏家俱处理,赔偿费用由房内已入住人员平摊;

(五)转租或转让的,按原房(床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的5倍收费,并承担发生的全额水电费;

(六)欠(逃)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所欠(逃)费用在押金及其考核

性补贴中扣除,必要时提请仲裁或起诉追款。

(七)退房者退还宿舍钥匙时,宿舍管理员必须到宿舍试开宿舍门,如与总务部钥匙不符,要求退房者重新配钥匙给总务部备用,如不按要求配钥匙的,则相关费用由宿舍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够则从工资中扣除。若宿舍管理员不按要求管理钥匙,重新配锁的相关费用由宿舍管理员支付。

(八)后勤科总务部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管理集体宿舍,因工作疏忽造成医院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科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中山一院东院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

2、《中山一院东院集体宿舍住宿须知》

3、《中山一院东院集体宿舍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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