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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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的相关思路
一、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docx
二、寻找突破口
1、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
通过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按账面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差额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确为140万余元。
进一步分析净资产构成,发现净资产与投入资本差额绝大部分为未分配利润数据引起。由此引发从利润分配为突破口进行筹划的思路。但同时要考虑对个人权益性分配红利也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查阅公司注册资料,了解股东构成。
经查公司营业执行、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公司系由一家法人单位和外籍个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东身份是外商投资个人。
查阅个人所得税股利分配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做好补救工作。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读:
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
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3、政策沿革。
(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2)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5)2008年以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4、企业转让股权的常用筹划。
(1)企业转让股权时,通常需要先分红再转让。这是因为法人股东分红一般来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马上而来的股权转让所得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同,因此个人股东也未收到损失。
(2)对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办法,增加计税基础进行筹划。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169条第2款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发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
本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5、常用筹划:
(1)如果企业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在转股的时候,可以在境外先将股权转让给外籍个人,而根据国税发[1993]45号、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资企业也可以改变经营架构,首先在境内建立一家全资控股企业,然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转让股权,最后再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