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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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

2002 年12 月12 日缔约国政府会议议程第6项审议并通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原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重新编号为第XI-1 章,同时还增加了第XI-2章,并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纳入到该章。按照XI-2章第六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

所谓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即要求从事国际海域航行的船舶在安装该套保安系统后,能使船舶在受到威胁或受到攻击时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警报。可以认为,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是继GMDSS和AIS之后,IMO对航行船舶远距离识别及远距离跟踪监控提出的新要求。

一、适用范围: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安装,包括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二、安装时间:

1、在2004 年7 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在2004 年7 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迟于2004 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3、在2004 年7 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迟于2004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4、在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迟于2006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三、基本性能:

1、应满足76届海安会决议MSC136(76);

2、双套电源供电,除主电源供电外,还应提供第二套电源;

3、可从驾驶室和一个其他位置(至少)启动报警,并设计成可防止误触发,但不必通过移动封条或盖冒的方式启动系统。

4、系统一旦启动,则开始向主管当局指定的相关部门发送安全警报,警报信息可以包括公司名、船舶标识、船位,以及当前船舶的安全状态(正受到威胁或已遭受攻击);

5、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船舶保安警报,也不能由此启动船上的任何(其他)警报;

6、在关闭和/或复位本系统之前,应持续发送船舶保安警报。

四、系统实现尽管公约已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作出了规定(主要在安装时间和配置方面)。

1、Inmarsat-C站可利用船舶上已经安装的GMDSS系统中Inmarsat-C站,开发并实现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根据这一需求,一些国内外知名的船用设备开发商,就利用Inmarsat-C 站开发出并且成功应用的船舶监控和管理系统。船公司可在总部所在地利用此套系统监控和管理其正在世界各地营运的船队。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完全可以建立在Inmarsat-C站的基础上,只需有针对性的增加一些接口以及应用软件即可实现。上述方案的优势在于可利用现成的船舶C站以及已形成网络的地面站,实施起来相对容易。当然就地面站而言,还须开发一套相应的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但是,部分国际航行的船舶根据SOLAS 公约第IV章规定是可以不配备船舶C站的。针对这种情况,如单独为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而新增加且经改造的船舶C站,不但价格过高,而且也是一种功能上的浪费;

2、Inmarsat D+ 装置相对于船舶C站,是一种低成本卫星通讯终端,它也可以将船舶位置、动态以及所在海域的气象信息自动发送到相关的部门,并能进行双向信息传送。相对于第一种方案,它比较适合安装在非A3海域的船舶,即没有安装卫星C站的船舶。尽管

Inmarsat D+装置也不是专门船舶保安警报要求而设计的卫星终端产品,但就其目前应用领域来看,是完全可以胜任此项工作的。Inmarsat D+装置在实现船舶保安警报功能方面,有以下优点:

A、安装简便,不会与船舶现有设备的安装发生冲突;

B、尺寸小巧,便于隐藏;

C、成本要比其它卫通设备低;

D、不妨碍正常的安全航行瞭望,不会增加船员的工作量;

E、不需要经常性的维护, 设备具有自检程序,方便维护。

由于Inmarsat D+装置需要地面站的配合,因此尽管D+装置本身相对于其它卫通设备便宜,但国内没有相配套的地面站。当利用Inmarsat D+装置发出的船舶安全警报通过卫星传送后,要在国内下地,则必须新建设相对应的地面站;否则只能通过国外的地面站(或是国外专门负责处理上述警报的地面安全监控中心)转发到国内的相关部门,这样就有可能造成时间、费用的增加,可靠性的降低。

3、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从技术角度来说是可以实现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功能的,且覆盖的区域最广。但根据MSC136(76)决议要求,在启动(触发)船舶安全警报时,不允许对有关的装置进行任何的调节,比如采取频道选择、设置工作模式或菜单选取等操作去完成。可见,此项要求充分体现出对启动船舶保安警报的及时性和隐蔽性要求。根据公约规定,必须具有主管当局授权的相关部门才有资格接收并处理船舶保安警报,而通过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发射信息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尽管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却无法满足上述船舶安全警报系统性能标准和公约的要求;

4、地面安全监控中心根据公约要求,负责处理接收船舶保安警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经主管当局授权。该中心必须能够对其负责的所有船舶实施365天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处理随时可能收到的警报,并能检查记录相关测试信息(如Inmarsat D+装置就具有自检功能),监控船舶的保安警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如果收到船舶发送的警报,安全监控中心将立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处理报警。当主管当局收到船舶保安警报,主管当局应立即通知船舶当时航行所在位置附近的国家或地区。当缔约国政府收到从非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送的船舶保安警报后,缔约国政府应立即通知有关主管当局,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船舶当时所在位置附近的国家或地区。尽管船舶保安警报系统采用了防止误操作的设计,但船员在操作时还是可能出现误报警,这就要求安全监控中心能保证这些误报警得到正确而有效地处理,这就可以避免给现有的GMDSS系统及已经非常繁忙的船舶通信中心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五、CCS认可检验船舶安全警报系统装船之前应申请CCS进行型式认可,对于获得认可证书的产品,在出厂前还应由CCS现场验船师对每件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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