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职责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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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发展部信息安全职责考核,对部门及员工的信息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发展部范围内信息安全职责考核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科技发展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制订各部门的信息安全考核指标,牵头组织科技发展部各部门信息安全职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信息安全职责考核工作。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遵守相应的信息安全职责规定,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考核管理

第六条信息安全职责考核应依据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责任明确、奖惩结合的责任管理原则,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第七条科技发展部应依据“科技发展部考核部门、部门考核员工”的方式,进行信息安全职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和员工绩效

考核评价中。

第八条科技发展部风险管理组应根据各部门的信息安全职责,设计相应的部门考核指标,设置合理的权重比例,并建立考核细则,明确信息安全职责考核的方法和内容。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员工的信息安全职责,设计员工考核指标,设置合理的权重比例,并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四章员工信息安全奖惩管理

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重要及以上级别的信息安全事件处理及时准确,使业务中断时间和负面影响程度得到大幅度缩减的;

(二)在信息安全技术或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的;

(三)及时发现、上报重大信息安全隐患,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度降低科技发展部运行风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

第十一条对造成信息安全事件或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除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应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恶意破坏行为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漏科技发展部内部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渎职行为的;

(四)人为原因致使信息安全事件升级、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五)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销毁证据,妨碍调查等逃避责任的。

第十三条对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的员工,可予以从轻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科技发展部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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