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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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硬件;
(3)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4)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的基本要求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七条至第九条相应的基本条件和第十四条相应的专项条件。(锅炉制造申请适用)
(2)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相应的基本条件。(压力容器制造申请适用)
(3)应满足《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C相应的资源条件。(压力管道原件制造申请适用)
(4)应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附件2相应的基本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申请适用)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满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件A和附件B相应的人员和生产条件。(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申请适用)
(2)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附件B相应的资源条件。(压力管道安装申请适用)
(3)应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件2相应的基本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申请适用)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人申请发证材料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电子版)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
(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职称证,设计审评人员名单、设计审批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5)自查报告(自行提供,电子版)
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B.申请人申请换证材料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电子版)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
(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职称证,设计审评人员名单、设计审批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5)自查报告(自行提供,电子版)
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对首次发证已提交材料,由审批系统自动加载获取,申请人只需对发证变化的材料进行更新。
C.申请人申请变更材料
a.企业名称变更的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电子版)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3)营业执照变更关系(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b.地址名称变更的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电子版)
(2)住所或地址变更证明((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c.增项、升级、迁址的: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电子版)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
(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职称证,设计审评人员名单、设计审批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5)自查报告(自行提供,电子版)
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对首次发证已提交材料,由审批系统自动加载获取,申请人只需对发证变化的材料进行更新。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人申请发证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电子版)
(2)质量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