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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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x〔x〕15号),x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x〔x〕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我市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强市为目标,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科学、合理、有序的交流轮岗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促进均衡。引导校长和教师主动参与,引导优质师资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引导农村中心小学教师向村小、教学点流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2、积极稳妥。统筹规划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尊重基层创造,注重实际效果。既要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又要推进教师队伍
的合理有序流动。做到教师意愿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教师个人愿望和学校客观需要相结合。
3、公开规范。规范教师交流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广泛听取意见,公开操作,严肃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交流轮岗办法
(一)校领导
1、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现职满十年,原则上均要进行轮岗。离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一般不再轮岗。校级领导同一年内轮岗一般不超过本校班子的50%。自愿要求轮岗的校级领导,经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参与轮岗。
2、轮岗时间为五学年,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轮岗到新学校后,参与新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但不低于原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每年轮岗校领导不少于符合轮岗条件人数的10%。
4、轮岗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进行。
5、校领导指学校校长、党(总)支书记(含副职),不包括村小校长。
(二)骨干教师
1、交流对象。城区学校的骨干教师(骨干教师资格指特级教师,x及以上级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副职校领导经市教育局同意后也可作为骨干师参与交流,有此交流经历的副职校领导可不再进行轮岗。
2、交流方式。城区学校的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骨干教师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原则上都应参加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0%,不超过20%。交流时间为一学年,自愿要求延长交流时间的,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延长交流时间。
3、交流办法。
(1)市教育局根据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分布情况及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人数,提出相关学校骨干教师交流的指导计划。
(2)相关学校根据本校骨干教师交流计划数,综合考虑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符合条件对象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本人意愿等各方面情况,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交流教师名单。
(3)交流教师本人填写《x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交流登记表》。
(4)交流岗位为农村边远、最边远乡镇学校。
(5)交流方式为确保接受交流的农村学校教学观念、教研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市教育局将根据农村接受交流学校的申请来确定交流学校,交流与顶岗同时进行,学科、人数相同,市教育局根据教学改革需要在城区学校组织不同学科的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
(三)教师
1、交流。
(1)交流对象。在现任教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教师必须进行交流(教龄计算的终算时间为每年9月1日)。每年交流人数要
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交流时间为3年。副职校领导经市教育局同意后,也可作为教师参与交流,有此交流经历的副职校领导可不再进行轮岗。
达到交流条件的教师,原则上依据以下先后顺序优先安排交流:
A、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
B、没有异校任教经历。
C、本校富余学科。
以下对象除自愿外,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夫妻在农村同一所学校任教的;家住本村居(委会)的村小或教学点教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内公示后,市教育局批准,可暂缓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①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教师;
②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提供x市级及以上公办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入院治疗相关材料);
③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
没有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文化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2)交流方式:
①城区学校间交流。主要是城区优质学校与城区薄弱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城区学校教师自愿申请,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交流到农村边远、最边远乡镇学校。
②乡镇(街道)内交流。重点是初中超编教师向本乡镇缺编小学流动;中心小学、完小、村小、教学点之间的教师交流。
③乡镇(街道)间交流。重点是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主要以片区内交流为主。参加此类交流的教师,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3)交流方法:
①乡镇(街道)内教师交流由当地中心小学、中学负责组织实施;
②城区学校教师交流由市教育局提出指导性计划,各城区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③乡镇(街道)间教师交流,由市教育局提出指导性计划,由涉及交流的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④学校根据本校交流计划数,综合考虑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以及符合条件对象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本人意愿等各方面情况,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交流教师名单,并报市教育局。交流教师本人须填写《x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登记表》。
2、竞岗。城区学校选调农村教师,由城区学校提出教师岗位,市教育局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人社局、市编办、监察局、市教育局面向全市农村学校教师公开竞聘。竞聘到城区学校工作的农村教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在城区学校工作满3学年后,进入交流轮岗正常化管理。
3、调动。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