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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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顺义区2011年第二季度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包括一般精减退职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药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区民政局按个人负担医药费60%的比例救助(不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元。
(二)住院: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的,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外,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扣除自费药部分,实报实销。
说明:享受医疗救助的医药费单据制单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单据,2010年的药费单据不予受理。
三、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共一式二份;
2、《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原件);
4、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必须有农村合作医疗公章,重复打印的无效;医院直接结算的要有收据。)。
(二)受理及审核。
1、村(居)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2、镇(街道)民政科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疗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
3、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门诊、住院登记表》。
4、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北京市专项救助系统。
(表中相关数据一定要与提交材料一致,镇(街道)民政科必须认真核算!)
(三)审批。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审核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说明原因,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镇(街道)民政科。
四、定点医疗机构
享受我区医疗救助待遇的定点医院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医院。
五、时间安排
请各镇(街道)于2011年6月28日完成,申请材料、统计表电子版上报及网上录入工作。
附件:1、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门诊)
2、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住院)
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门诊)
4、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住院)
救灾救济科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