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五、补充医疗保险对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要给予政策性倾斜,报销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

六、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手续。

七、用人单位制定及修改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迟在90日内完成审核与支付手续。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公布一次。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享受本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参照《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九、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十、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各单位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情况要实行台帐管理,逐人落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情况。对企业未建补充医疗保险或虽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无能力救助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的救助范围。

十一、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范围。为督促参保单位尽快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2003年上半年要对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劳动保障局要进行抽查。

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改为按定额标准划入,即从2006年4月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适当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

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于2001年,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保改革后,给予员工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主要针对的报销分为两部分,一为门急诊报销,二为住院报销。门诊报销不但可以报销起付线以上职工自身承担的那50%,而且可以报销1800元以下职工承担的医疗费用。

住院报销,不但可以报销1300元以下的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而且对1300元以上40万元以下之间的职工自身承担的住院费用给予报销。

补充医疗政策的支持

如今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但得到了众多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北京市政府在6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相当于上一年职工收入的4%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且所提出的这部分资金列入到公司员工的福利支出中,给予减免相应税费的优惠,并且北京市城8区都已经对补充医疗最了规定,尤其是西城区和丰台区明确要求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社保基本医疗之前,必须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说这是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的最大支持。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九条未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合理使用,保障大病住院基本医疗”的原则筹集,基金由企业缴纳,专项用于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第四条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职工有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

利。

第五条杭州市职工医疗统筹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规划、>策拟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设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金管理以及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拨付工作。

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

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价格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价办)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价格、医疗检查及治疗收费标准的管理、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和基金管理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已按《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视同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新

设立的企业,应当自企业营业(投产)之日起30日内到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或者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企业根据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5%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3%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2%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企业应当每月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企业逾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日增收欠缴金额的2‰的滞纳金。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分立、合并、终止、破产及整体改组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企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第一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给企业《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凭证)。职工凭医疗保险凭证到企业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以及企业遗失医疗保险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原医疗保险凭证的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所在企业负担。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入银行后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按月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及恶性肿瘤、需要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住院医疗当年内累计费用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拨付起点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本人所在企业定点医院就医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交通肇事、酗酒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违法乱纪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伤、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五)职业病、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的;

(六)按国家、省和本市统一规定应当自理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拨付采取确定起点、分段按比例拨付的方法: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起点分别确定为:区级及区级以下医院2500元、市级医院3500元、省级及省级以上医院4500元。拨付起点需要调整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属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拨付起点部分,分段按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其余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的标准为:

拨付起点以上至3万元部分(含3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70%;3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含5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75%;5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80%。

(三)对医疗费用中属于需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特种检查自负10%;特种治疗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自负10%、15%、20%,其余费用并入其他医疗费用按前款规定计算和拨付。

未按有关规定权限批准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全部由个人自负。医院在实施上述特种检查与治疗时,应征得个人同意。医院未事先征得个人同意而实施的上述费用由医院承担。

特种检查与治疗的审批办法和费用拨付办法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拨付起点(含拨付起点)以下部分和拨付起点以上应由企业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根据个人负担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的原则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一般不低于该部分费用的10%,最高

一般不超过20%;超过20%的,需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按本企业在职职工负担比例减半执行。如职工当年工资性收入扣除自负医疗费后,所剩部分低于市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企业行政、工会予以补助。企业负担部分按原规定的医疗费用列支>道执行。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拨付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他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企业向医院支付拨付起点以下部分及拨付起点以上应由企业与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经市医管办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与医院结算。对审核及复核中有异议或涉及金额巨大的医疗费用,由市医改办复审。审

核中,凡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企业与个人已经支付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恶性肿瘤及需要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非住院治疗、职工因公外出、转市外就医及退休职工在外地定居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或职工垫付,再由企业向市医管办提出拨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院名单由市卫生局提出,报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后公布。定点医院实行淘汰与增补制度。

企业可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医院作为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管办备案。企业可以更换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企业更换定点医院应报市医管办批准。

职工患病应到企业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八条各定点医院应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院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向付费方提供检查、治疗及用药的明细帐单。

第十九条企业有权查询定点医院对其职工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情况,医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职工患病需转市外就医的,需由三级医院提出意见报经市医管办批准,再由市医管办将有关情况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用药范围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及医疗保险的实际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医管办应加强对各定点医院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各定点医院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并提请市医改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市医价办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执行药品价格、医疗收费规定的监督检查,对各定点医院违反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物价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并提请市医改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二十三条医院、企业及其职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费的,由基金管理中心追回并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办法的有关职能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职工医疗统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08-03-28 12:01:16| 分类:劳动(医疗保险)|字号订阅

(青政发[2000]107号2000年6月26日)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本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河南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上调最低比例达70%

2012-03-21 22:00:12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确定从本月起对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进行上调。

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确定从本月起对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进行上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两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在职职工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厅级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

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

三是对超过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政策有何变化?

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具体就医流程举例:如军休干部到和平医院就医(个人定点门诊),和平医院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军休干部用医保卡上的资金到门诊就医,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300

元后,医院即可按照比例给予报销。军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0元之后,由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为个人垫付现金,每月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其他待遇有何变化?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主要待遇变化有: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普通职工基础上增

加5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6%;2.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由30%降低为20%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再补助10个

进分点;3.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年度限额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由90%提高到95%;

4.每个结算年度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支付限额由15

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计年度支付限额由21.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南京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具体内容

2010-12-11 12:55:00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职工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情况缴费;不予支付的情况有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骗取基金的等。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如下:

职工医保

一、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

答: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二、门诊统筹就诊流程是什么?

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

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首诊。

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转诊医院名单见下表),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

低于起付标准的或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本人承担,不作零星报销处理。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以处理。

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在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

四、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管理?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医保中心中止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诊治时未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门诊统筹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等)。

参保人员如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仍需支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六、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到多少?

降低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何提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

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

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

最高补助限额,Ⅰ类病种由3500元调整为4000元;

Ⅱ类病种由5500元调整为6000元;

Ⅲ类病种补助限额不变。

住院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0.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0.6%。

居民医保

一、“其他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下列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

2、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实施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三、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多少?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四、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多少?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

五、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多少?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六、门诊待遇标准是多少?

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不变,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长期驻外、转外就医有什么新规定?

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个人需先自付10%,现新政策调整后,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

区别

2010-02-03 10:02:3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经审核目前尚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在人群的覆盖范围上,两种制度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二是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则是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

三是享受的待遇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负担补助。从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上讲,前者要优越于后者。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绝大多数统筹地区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很多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还将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这几类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起,共同成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满足医疗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补充医保的相关知识

2010-08-28 00:05:23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呢?补充医疗保险如何参保?如何缴费呢?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又如何?详细解答请看正文。

5、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 0.4% ;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6、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

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5、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 0.4% ;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6、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在补助标准、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方面等将执行新规。

限额补助标准提高

放化疗基金支付最高15万元/年

南京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政策调整后,将延长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待遇期限。取消恶性肿瘤参保人员放化疗6个月的时间限制。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门诊放化疗,终身享受放化疗待遇,基金支付限额15万元/年;提高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将个人负担重的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病种纳入门特专项治疗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针对性药品费用给予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年。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也提高了辅助治疗限额。辅助治疗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元/年提高到12000元/年。此外,新规还增加了造血干细胞 (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的治疗待遇。基金参照肾脏、肝脏和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的当年门特费用,基金比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个人分担比例降低

新规可减少个人负担4个百分点

据介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门特范围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肾、肝、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截止到目前,门特各类病种准入人数共计3.2万人,统筹基金支出每年人均约为一万元,政策范围内人均个人负担水平14%。

“以上门特政策调整后,预计统筹基金支出增加1亿元”,南京市人社局医保处骆晓鹰科长介绍,新规可降低个人负担约4个百分点,各类门特人员人均个人负担下降到10%左右。

算一笔账

新规前个人要掏3万元后天起只要承担4千多

52岁的退休女工张某,患有乳腺癌并做了手术,根治手术后的第二年,为防止复发,需要每隔28天注射某种内分泌的治疗药物一支。一年中,仅此针对性药物的治疗费用约需3万元,其他门诊辅助检查和治疗费用约一万元,共计花费4万元。按原来的门特政策,她的各项费用每年在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额度是一万元,其余3万元需要个人承担。根据现在新的门特政策,她在政策范围内针对性药物95%由基金支付,辅助治疗费用93%由基金支付,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 75%降至10%左右。张某实际在此门特一项中,自己只要支付四五千元。

热点问答

恶性肿瘤门诊须“定点”

1、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是否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

答:是的,所有恶性肿瘤患者都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在本人非定点医院就诊,不能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

2、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最多可选定几家医院?医院有级别限制吗?药店可否定点?

答:恶性肿瘤患者根据门诊治疗的需要最多可选定三家医院,医院无级别限制,药店可选定一家。在药店购药前,必须先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加盖外配处方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3、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几类?待遇有差别吗?

答: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分为“门诊辅助治疗”与“门诊专项治疗”。“门诊辅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如病情需要,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其中“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5万元;“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医保基金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恶性肿瘤患者“门诊专项治疗”特指哪些?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 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精品文档类】2019年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完整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 4.3.1 人事部门 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 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 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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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从事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2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 案 为提高***(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员工医疗福利体系,现结合我公司现行保障体系,拟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万的5%(即?万)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构建“消费型+基金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从两个维度实现保障:一是通过“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补充风险保障项目,为员工建立大病或事故保障体系;二是通过“医疗基金保障计划”,对员工医疗就诊中无法通过现行保障体系得到赔付(报销)的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为员工建立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方案介绍如下: (一)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团险) 1. 运作方式 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总额20%的计提。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由公司购买团险,离职当月不再享受团险保障,公司按年度向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不滚存、不累积。 2. 保障内容

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员工保障方案,在保险金额上设置区别。 (1)中高层管理人员保障方案

(2)普通员工保障方案

(二)医疗基金保障计划(滚动积累型) 1. 运作方式 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扣除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后的余额计提。公司按年度投入医疗基金,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未使用部分可享按照活期利率增值,年度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下一保单年度滚存积累。管理费每年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计划为3%-5%,具体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后确定)支付保险公司。 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员工日常门诊住院自费部分报销、体检或购药使用,个人年度未使用额度自动结转,不断累积;公共账户主要用作新入职人员的额度调节等用途。 公司为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开设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根据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剔除试用期)按比例折算。离职次月起,员工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回收至公共账户。 2. 保障内容 基金的使用范围较广,实用性高,实现弥补医保报销局限、自费药等方面的缺陷,仅需医疗发票进行报销。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红云红河烟办〔2013〕46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生产厂: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云南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各生产厂职代会分团长会议和集团办公会讨论,集团第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 - 1 -

认真贯彻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3日 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打字:孙玉琛 校对:何珊珊 共印6份(其余网发) - 2 -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由集团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云红河集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 3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唐国际发电《关于印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唐国际人〔2007〕241号)及浙江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保障公司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合理的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国家及宁波市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障公司职工,特别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水平为目的。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正式员工、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范围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必须符合宁波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门急诊支付标准 1、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3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4〕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7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92号)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三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员工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员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 < (二)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后,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适时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的在册员工; (二)新招聘员工,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三)系统外调入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 (四)内部退养和退休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次年按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1.2基本原则 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2经费来源 2.1经费来源的组成: 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 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

2.1.3其他。 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3经费使用 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 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 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 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 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 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3.2.1工龄5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补助; 3.2.2工龄6年至1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助; 3.2.3工龄11年至2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60%补助; 3.2.4工龄21年至3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70%补助; 3.2.5工龄31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补助; 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公司工龄在0~2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号 时间:2011-6-2 下午 03:05:37 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 (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 (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管理监督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5f6334858.html,。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f6334858.html,。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6334858.html,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公司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为提高公司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费用支付之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3.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公司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 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4.1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4.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3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6.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6.1 职工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2000元),内退职工公司报销55%,在职职工公司报销50%。 6.2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1500元),公司报销65% 6.3 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住院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公司报销60%。 6.4 退休职工住院费用、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公司报销65%。 6.5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 7.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调整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8.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公司按规定程序分别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按规定标准办法报销。 9.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9.1 住院费用经医院报销后,职工携带医疗保险手册,由劳资部门填写《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经补充医疗保险审批小组和总经理签字后,即可报销。 9.2 门诊费用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在职内退人员超过2000元后,职工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和药费单据由劳资部门汇总后到社保中心申请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社保中心报销后,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3. 4.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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