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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
(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既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又包括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全球研发中心”)是指拥有独有的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研发项目进展与全球同
步,属于集团内部最高级别的研发中心。
二、鼓励融入上海创新体系
(三)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运用其自身研发资源及全球创新网络,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有实力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基础研究和全球性重大问题等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
(四)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