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乘龙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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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乘龙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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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乘龙,现年48岁,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副市长(副局级),曾任玉林市(县级市)市委书记。1996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后,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确认:
1991年至1996年,李乘龙在担任中国共产党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认为,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李乘龙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交待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61.454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0.4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9年1月2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乘龙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追缴非法所得。
李乘龙不服,上诉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乘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9年7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2000年4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李乘龙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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