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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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文件
韶学院〔2013〕13号
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及《广东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5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由学
校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具有本科专业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成教处处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无悔改表现(在大学三、四年级考试作弊视为无悔改表现)者。
(四)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不计入总学分、总学时的课程除外)有6门以上(含6门,按学期计算门数的跨学期课程需累积计算)考试不及格者。
因上述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条因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原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确有情况特殊(如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准予结业后一年内回学校补修课程、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补授学士学位证书。补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签署日期。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教务处核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校于每年九月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级本科(含专升本)学生起执行,本细则若与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辅修学位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
2013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送:校领导,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