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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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债券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ຫໍສະໝຸດ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来设立。这个特征使得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有所不同。 (2)营利性。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设 立、运营都是为了牟取超出公司资本的利益,并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这个特征使得公司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3)人格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具有独立 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特征使得公司既不同于非企业法人,也不同于非法人企业。
3.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
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无限责任公 司也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全体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 量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 定数量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一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投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一般为准则主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经过 审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 就是说,股东人数不能超过法定的50人上限。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对内对 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中关于公司的规范。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并于2014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不以股份为 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股份来募集资本,而只能采取发 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最主要的区别。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特别是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其出资时,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设立、组织、营运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它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 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 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它主要是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 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时,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它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组织机 构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它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 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 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根据《公司法》规定, 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其反映全体投资 者的意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 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 公司经营范围;③ 公司注册资本;④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 股东 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⑦ 公司法定代表人;⑧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划分
根据内部组织管辖系统的地位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对其组织系统内部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具有法 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并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 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划分
根据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 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直接或间 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 所持有,或者依照协议而被其他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 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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