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晓刑法完整听课笔记(完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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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㈠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⒈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⒉特征:
⑴基本原则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排斥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局部性原则
⑵基本原则的法定性与明确性:排斥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非法定的原则
⒊现行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
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㈡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⒈罪刑法定原则:罪要法定,刑同时也要法定
⑴该原则最早由费尔巴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提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⑵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①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即积极的罪刑法定)
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消极的罪刑法定)
⑶该原则地位:最根本的法治原则
⑷该原则宗旨:限制和规范国家的刑罚权,保障人权
⑸基本内容:
①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得适用判例法和习惯法
②实定化(即具体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不得由法官自由裁定,禁止类推
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法定刑要明确
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要求立法明确完备,司法上禁止类推
①刑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②禁止类推
●类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法律条文
●禁止类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禁止类推解释
③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广义)对其生效前的未决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新法若是轻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有溯及力
④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绝对的不定期刑:即既无刑种也无刑度
●绝对的不定期刑:如犯某罪“严惩不贷”
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司法权和立法权分立,司法机关必须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样就可以制约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从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
②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每个人都是功利的,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就可以对人的“兽性”的一面进行抑制,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
③公民的自律与预知的价值基础: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以示自律;同时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也可起到预警的作用,从而抑制犯罪
⑻该原则要求刑罚要理性要人道,排斥残酷的刑罚
⑼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注意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把握
①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它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将其明文规定为犯罪有些行为虽然客观上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法律并没有把它规定为犯罪,则此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例如: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的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如:在公共场所公然性交的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也不构成犯罪
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所以成为刑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十年文革,法律遭到了严重的践踏
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指司法上的平等,适用上的平等,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因为刑法是阶级性很强的法律,不可能做到立法平等(注:刑法的本质特征就是阶级性)
⑷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表示在刑法适用时没有任何的差异,关键是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就不违背此原则
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源自于人们朴素的因果报应的思想,但是刑法只能做到基本的、大致的罪刑相适应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的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相适应,要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
⑶客观罪行: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及其危害性
⑷主观责任:包括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两个方面
①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责任年龄如何
●责任能力如何
●犯罪动机如何
●是否成立累犯
●是否犯罪中止
●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
②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
●是否积极缓解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
●服刑中的表现:如是否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
⑸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制定环节制定出合理的刑罚体系
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执行环节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环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㈠刑法的体系:即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⒈资本主义刑法典始分总则与分则
⒉我国刑法典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即德日法系)法典的模式
⒊我国刑法典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⑴刑法典首先从宏观上分为三编:
①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②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③附则:规定的是现行刑法的生效日期和现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⑵编下有章、节、条、款、项的划分,其中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