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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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只要有合适的项目,稳定的现金流,公司就具备了发行相关产品的条件。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结构:一、在央行、银监会系统,即采用信托结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进行试点;二、在证监会系统,上市公司采用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结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者在产品规模、投资者范围、产品结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华尔街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把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稳定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地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的类型不同划分)
一、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
二、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简称MBS 。MBS与AB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1 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
2 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
3 贸易应收款证券化;
4 设备租赁费证券化;
5 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
6 保费收入证券化;
7 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