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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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3)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

=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 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 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 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

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 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 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 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 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 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 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 记录。 第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 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 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 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白酒消费税

题目:白酒市场将何去何从 ——论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影响 目录 前言………………………………………………………………P1一、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初衷………………………………P1—P2 (一)税收的角度 (二)经济与社会的角度 二、白酒消费税改革对市场的影响………………………P2—P4 三、针对相关问题的建议…………………………………P4—P6 (一)应完善税收制度 (二)应加强用法执法力度 (三)应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 (四)国家政府部门要开源也要节流 (五)白酒厂家应正确领会国家这项新规的实质

中文摘要: 从2009年8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白酒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通过税收的角度、经济与社会的角度,了解国家消费税改革的初衷,分析此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针对这次消费税改革产生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相关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白酒消费税改革影响建议 【Abstrat】From 2009 August 1st,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for the lowest price approved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management measures (try out) officially imp lemented, the price lower consumption tax on foreign sales price sale, 70% of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authority for approval by the lowest price of tax. Through taxation angle,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national tax reform, understand ing, analysis of the reform of th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tax reform of malpractices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feasib ility suggestions. 【Key Words】liquor consumption; reform; influence; suggestions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适用于酒类消费纳税人)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表单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红酒销售人员管理及提成制度

红酒销售人员管理及提成制度 一.出勤制度 1.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3.请假必须经总经理签字生效 4.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不能上班的,应向上头报告,并事后 补办请假手续。 二.报表管理制度 1、销售人员应当填写的报表包括日报表、周报表、月度工作总结、客户档案资料与重要客户月度销售分析表。 2、销售人员必须每十天将自己所接触的客户进行资料整理,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采购品种、月采购量、客户规模、成交意向等资料。整理后上交部门经理。

3、销售人员的日报表,必须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填写,次日上午在上交前一日工作记录的同时,必须对次日工作进行计划。同样,在上交本周工作小结时必须对下周工作进行计划。 4、对于已成交客户,销售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详细记录客户档案资料。 5、对于已成交客户的每月成交量,销售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分析,寻找其中的规律性或反常性,做好客户跟进与客情维护工作 二.外出管理与报销 1. 员工如需出远差洽谈客户的,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经部门经理 或主管批准,方可外出。 2. 员工出差如需欲借差旅费的,到财务处填写欲借差旅费单,经 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领取欲借差旅费。欲借差旅费最多不可超过2000元。 3. 交通费:签单,公司报销出差过程中交通总费用的60%(且不 超过此次成交额的2%,超过的部分由员工自行负责)。没签单,公司报销出差过程中交通总费用的30%。 4. 住宿费:出差车程时间在3小时以内,当天可以往返的,公司 不予住宿补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和部门经理说清楚,申请住宿,经许可后方可住宿。签单,公司报销100元住宿费,不签单,公司不予报销。车程时间在3小时以上,当天不能往返的,签单,公司报销每天150元住宿费用,不签单,公司不予报销。 5. 单笔订单金额超过10000元,需请客户吃饭的,如与客户成交,

2018年白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报告

2018年白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报告

目录 白酒消费税始于1994年,至今共有四次重大改革 (4) 征收流程: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 (6) 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不足10%,且消费税中酒类占比仅约3% (7) 按照2017年新规,上市酒企消费税基本调整到位 (8) 三维对比:白酒消费税短期再上调概率较低,征收环节转向批零端时机尚未成熟 (9) 自身对比:从自身历史看白酒消费税率上调的可能性 (9) 横向对比:从烟草税改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11) 国际对比:从美国消费税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14) 【要闻动态跟踪】 (19) 【大事提醒】 (21) 图表目录 图1:华菱钢铁相对PB水平目前也接近历史底部 (6) 图2:我国国内消费税规模及其同比增速 (7) 图3:我国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走势图 (7) 图4:我国国内消费税结构拆分(2017年前后) (8) 图5:白酒上市公司消费税历史比例变化 (9) 图6:白酒上市公司消费税绝对金额走势图 (9) 图7:2013年和2017年中国消费税结构变化:酒类消费税占比始终低于5% (10) 图8:我国烟草行业收入增速受消费税率调整的影响较大 (12) 图9:我国烟草行业综合消费税率约提升至60%,但仍低于国际水平 (12) 图10:烟草行业渠道结构 (13) 图11:白酒行业渠道结构(以茅台为例) (14) 图12:美国各州从量计的烈酒消费税(美元/加仑,2018年2月) (15) 图13:美国各州以价格计的消费税(%,2018年1月) (16) 图14:相对于美国和日本,我国白酒消费税率处于较高水平 (17) 图15:茅台各地批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图16:五粮液批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图17:泸州老窖1573出厂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表1:我国白酒消费税改革和相关重大事件一览表 (4) 表2:2010-2018H期间,我国上市酒企的白酒消费税率汇总表 (8) 表3:我国消费税主要税种征收环节一览表 (10) 表4: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一览表 (11) 表5:我国烟草消费税调整的核心原因总结 (13) 表6:现阶段重点覆盖公司最新盈利预测(10月19日收盘价) (18)

消费税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消费税管理规定

消费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 2 页共 6 页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 3 页共 6 页

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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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总局核价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416号 【发文日期】2009-08-05 【实施时间】2009-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由税务总局核价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具体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见附件),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二、 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 格×;核定比例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本公式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附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经销商管理制度(红酒销售)

经销商管理制度第一章经销商开发流程

第二章售后服务 一、及时送货 经销商在接到终端订单后,须在24小时内将订购货品送达,交并将贮存办法准确传达给终端。 二、协助处理消费者/终端投诉 经销商在接到消费者/终端投诉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经销处主任,并妥善保管相关的产品样本,城市营销部经理在24小时到达,与经销商共同处理投诉。 三、协助打假及处理窜货 经销商有义务配合公司相关人员在其销售区域内处理打假及处理窜货事宜,共同维护市场。同时,对于本应在其销售区域内销售却窜货至区域外的货物,也应配合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密义务 1.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满的任何时间,经销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司有关的商业信息。 2. 上述所指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合同及合同所附的各附件,及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制作的有公司确认的任何文件,以及上述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及可以从上述文件的内容描述中能够推断任何信息。 2)经销商各个阶段的实际销售数额 3)公司的生产、市场推广、销售、人事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计划、活动及变动情况。 4)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商业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 1. 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经销商由此享有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名 称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与网络有关的权利及产品装潢等)的使用权;

2. 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上述知识产权, 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各渠道中发生的如上所述的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经销商应当立刻制止,并 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第四章经销商资质评估 一、建立季度经销商业绩回顾机制 1. 城市营销部经理及区域营销管理中心经理应随时走访市场、拜访各经销商和终端供应 高商,了解经销商需求与销售情况。 2. 每季度区域营销管理中心经理结合销售数据,回顾辖区内经销商销售及库存,营销目 标达成情况,销售部备案。 二、建立年度评估机制 年度结束,由销售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经销商年度合作进行评估汇总,提交评估报告,报公司领导。 三、建立经销商淘汰制度 根据评估报告,对于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或违反合同、协议规定,恶意窜货等行为且无业绩的经销商予以淘汰。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公司规定业务人员无权向经销商收、借现金、货款现金、费用现金及各种现金票据、调 货借货及索要本公司之产品。经销商亦应拒绝公司业务人员的任何理由及形式的借款、借物。如由此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之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未经公司同意,经销商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约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有损公司权益的任何 活动,否则公司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取缔经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改变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满及商标,不得经营仿冒公司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以及其他含有“新天”“西域”“尼雅”等字样的假冒产品),否则公司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取缔经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销商无权自行决定由公司付费的产品宣传、广告及促销活动等形式的实施,对于经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2007-02-02 21:54: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调整了白酒从价税:取消差别税率,粮食白酒税率下调5%;而此前一直被呼吁取消的从量税依然不变,仍按每500克(毫升)0.5元征收。对于此次消费税调整,业内人士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像吹来一丝春风,虽然细微,但毕竟感受到了春天的气息。”他们认为,在现行政策下,白酒行业鏖战高端市场将成为趋势。 “虽然这次白酒从价税下调幅度不大,而且从量税也没取消,但毕竟政策是向着减轻大型白酒生产企业负担的方

向发展,所以企业还是看到了希望。”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对记者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下调5%的从价税起码给上市公司留下了一点利润空间用来再发展,算是个利好消息。而白酒企业过去多次呼吁取消的从量税这次依然没有变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酿酒协会秘书长杨俊认为,白酒尤其是高档酒作为一种嗜好性产品,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比较高,只要价格变化不超出其承受范围,品牌还是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优先考虑的因素。目前,高档白酒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形势。与此次下调的5%税率相比,一些大型白酒企业每年季节性调整价格的幅度都不止5%,因此此次调整应该不会对白酒价格产生大的影响。 记者接触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税改维持从量税不变的目的之一是要扶持

优质白酒企业,淘汰部分劣质白酒产能,但从目前来看,政策能否达到效果还不好说。四川一著名白酒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说,许多地方的小酒厂是当地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受到地方保护,如有些地方小酒厂实行“包税制”,不管实际销量多大,只要缴够目标税额就行。因此,这类小酒厂对税收政策不敏感。而大型白酒企业只能严格按照实际销量缴税,造成了税负上的不公平。因此,要达到“扶优抑劣”的目的,仅靠调节税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打破地方保护、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想办法。 业内的观点认为,从量税的维持将使得大型白酒生产企业进一步收缩低档白酒产能,而从价税的小幅下调将刺激白酒企业的高端战略。 实际上,近年来白酒行业已经出现高端化趋势,各大白酒企业纷纷鏖战高端白酒市场。 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之一,五粮液的发展战略十分明确:逐步提升高、中价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讲课稿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葡萄酒、果酒及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教案 消费税

重点: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2.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消费税征税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10分钟) 案例分析: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50分钟)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减免税和退补 消费税仅对特殊对象征税,因此其很少有税收优惠。 1.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10分钟)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

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 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

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它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对白酒企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7%;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白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三、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中国一直不断地修

干货(葡萄酒行业财务部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部门架构、工作流程规范等方面来详细说明葡萄酒公司的财务部管理规范,相信对在葡萄酒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或即将加入会计行业的你有所裨益。 一、部门架构 (一)部门成员 财务部设置主管会计、助理会计、出纳三个职位。 (二)岗位职责 1、主管会计 1. 每月处理内部账务装订成册、出具财务报表及费用明细表;

2. 每月底与助理会计核对应收账款; 3. 每月底合理推算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进项发票认证、抄税; 4. 每月底整理外账所需资料及发票、银行账单交到外账处; 5. 每月初2号申报统计局报表; 6. 每月底进行抄税、缴税; 7. 每月底与出纳核对银行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 8. 每月提供一个月内未销的库存商品明细表; 9. 针对两个月的欠款明细协助助理会计催收; 10. 针对应收账款欠款明细达到三个月以上的向上级领导汇报; 11. 统计当天葡萄酒各类营业额数据包括大客户部及营业部、现金余额; 12. 当天晚上7:30与相关人员结算并核对当天的营业状况、审核单据的完整性、核查税金及发票; 13. 审核日常费用报销单据的完整性; 14. 每天需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 15. 每周六下午5:00与大客户部核对当周酒类业绩; 16. 配合外部会计完成外账的相关工作;

17. 本部门工作的协调; 1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2、助理会计 1. 每天登记往来明细账(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 2. 复核日常费用报销单据的完整性; 3. 负责货物采购工作(兼任); 4. 每月提供当月的应收账款表及应付账款的总表给会计; 5. 收到货款需告知对方相关货款项已收到 6. 每月底整理出一个月内累计欠款明细表负责催收; 7. 每月底整理出两个月内累计欠款明细表负责重点催收,催收仍未付款的并给予答复; 8. 每月底整理出三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累计欠款明细表给到会计; 9. 每月底提供大客户部及营业部以前月度回款明细表给会计核算回款提成; 10. 每月25号前复核工资表; 11. 当天晚上下班与相关人员核对应收账款及审核原始单据的完整性;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 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 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 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 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1.国税函[2009]380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货便函[2009]15号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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