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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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及物权法 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土地的征收补 偿、农用土地专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势在必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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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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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 产生物权的效力;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 权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也产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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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这部《
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88年(耕地保护
)、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着一部管理性 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 ,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 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关批准,无需规划部门的审批,需要规划部门同步审批的是三级中的建
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改变,并且是在城市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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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基础知识培训讲座 2、土地资源的配置 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尽其值,
《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他人所有的物占
有、实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 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以 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以无偿使用方式(即划拨)为辅。国有土地的五种 配置方式:划拨、出让、租赁、作价投资和入股、授权经营。 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对象基本上就是本村村民,配置方 式主要是占用审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审批),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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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2005年3月4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做 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 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不经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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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 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 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城建制地 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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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 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 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 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 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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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用途分类 2002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在部门规章中,将土地共分为3级72类,一 级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只分为此三类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一级三类土地分类,无论进行任何调整,如 农用地专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环节的报批只需原批准机
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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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及交易无法 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 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
《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 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 二是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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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基础知识培训讲座 二、《土地管理法》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全名所有制 (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所有”改为“ 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地的权利归属主体是 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所有的土 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其 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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