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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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3)

(一)保险资金 (3)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4)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

(一)安全性原则 (5)

(二)收益性原则 (6)

(三)流动性原则 (6)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认

识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中大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年均增长35。08%的速度迅速发展。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熟悉的生活话题。

如果把整个保险行业比作一个人生命的话,那么保险资金无疑就是这个生命的血液。畅通无阻的血液循环是一个健康生

命的前提,保险资金良好的运用则是一个现代化保险体制的先决条件,它与承保业务一起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两大业务基础。保险资金运用对增保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呆板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会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变差,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血液循环不畅,会影响到他的健康成长。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本文正是对以上原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论述,抛砖以引玉。

试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手段聚集保险资金,把长期资金用于投资以增加盈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维持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良好的资金运用要求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它们也是公认的所有资金运用的三大原则。本文从保险资金及其运用的概述入手,主要分析了以上三大原则,并指出了我国《保险法》修订后在这方面做出的完善。

[关键词] 保险资金的运用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Abstract:Insurance companies to insurance business of insurance funds as a means of gathering the funds for long-term investment in order to increase profits. Fund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losely linked to the maintenance of solvency,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good use of the funds requested to follow the safety, profitability and liquidity principle. They are also recognized all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use of funds.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and start with an overview of the main analysis of the above three principles, and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Insurance Law" as amended in this regard to improve.

Keywords: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Security; Profitability; Mobility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资金运用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抓住资金运用这个中心,采取行之有效的运用措施,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保险资金及其运用对于保险行业至观重要。

(一). 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 泛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

1.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数额。也属于一种备用资金。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保险公司即可动用资本金来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两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保险公司设立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两亿元人民币的法定限额。

2.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与资本金性质不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准备金的提存提高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偿付能力。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其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同时,《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渠道,包括购买债券,一般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地方债券,公司债券等可以以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存款、投资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此外还可以用来投资种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我国保险法修订前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保险资金运用能否正常稳定发展是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高瞻远瞩,居安思危,将资金运用业务放到战略高度加以重视,以最大的魄力和远见来推动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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