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思考_周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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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1323(2012)05-0030-03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思考
周玉萍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030024)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变,大量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因此,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是完成政府改革的重要条件。观察当前中国的情况,在创办、管理、服务、评估社会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社会组织的创办与社会管理创新
据调研,目前在中国创办一个社会组织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政务大厅民政部门递交申请表,由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步,在准许开办的情况下,联系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为该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比如教育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当地教育部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环保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承担管理责任的,所以十分不情愿。这就成为登记中最难走的一步,不少社会组织就此沦为草根组织,不去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步,会计事务所验资,拿到验资报告。并且拿到办公地点的用房证明。
第四步,填写相应表格。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非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民非法人章程、社会组织办公用房证明、办公用房勘察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名单,社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等。
第五步,备齐所有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手续颇为繁琐,以致一些草根组织望而却步。
对比国外的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以美国为例,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向所在州递交成立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三个备用名称,有效的身份证明,董事会的组成(许多州要求至少要有三个董事,也有的州仅要求一个董事组织者);组织的章程(最好要有符合免税的条文)等。
第二步,缴纳年费,并成立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国外称为非营利组织)和成立一个营利公司过程很相似,提交需要的材料后,只需要一个下午的时间就可以取回相应的登记注册证明,不需要验资,也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
另外,美国有些州还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比如特拉华州:第一,登记费用便宜,小规模的NGO注册费为89美元,年费75美元;第二,允许董事会成员只有1个人,可以注册个人NGO。因此许多社会组织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两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外社会组织的创办不仅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障碍:既不需要50个会员单位,也不需要一笔注册资金,更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任何人只要愿意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就可以办公司,一个人也可以。而在中国,不仅手续复杂,注册费用高,而且业务主管单位的
[摘 要] 社会组织的创办、发展、管理、服务与评估都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直接的关系。放宽进口,政府购买服务,简化管理程序,评估结果引导都成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从这些环节着手,才能真正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关 键 词] 社会管理;发展;服务;社会组织
[基金项目] 本文为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1-2012年度重点课题结题成果。
[作者简介] 周玉萍,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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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就像一堵“高墙”,导致“事实上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要么到工商部门注册为经济组织,要么以‘黑组织’的状态勉强维持。”[1]。面对这个困难,2011年初,北京已经率先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广东省也明确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这就闯开了一个突破口,意味着社会组织的成立相对比较容易了。但是多数地方在业务主管单位方面尚且没有放开,所以,政策方面的调整,包括会员单位的减少,注册费用的降低,就成为促进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放开限制,简化登记手续。才能促使人们快速地成立社会组织,凝聚力量,为社会服务。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强调和重视,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在活动上影响力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的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许多社会组织都有政府背景。比如,有一些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由政府部门的退休领导担任,例如,在我国行业协会较多的上海市,由政府任命的协会领导就占全市协会领导数的60%[2]。有一些社会组织,如各地的社工服务社,热线、志愿者协会等,看似学校或者个人兴办的,其实是有政府项目支持的。这些社会组织虽然没有实现完全独立自治,但他们活跃在各个领域,正在成为完全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它们可以说是在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号召下,培育出来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发展中也存在着必须克服的问题,首先,有一些社会组织是在民政系统内部诞生的,如救助站的社会工作室,福利院的社会工作室,某社区的社会工作室等,这些组织办公地点就在相应的单位内部,董事长也由内部职工出任,政府购买服务的钱打入这些社会组织账户内,实际上是打入了原有的民政部门下属单位内,只不过博取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绩。这些组织尽管也是个人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但基本上是原有政府部门的下属,没有任何开展活动的动力。即使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也是重名声而轻实际。这类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挤压了真正的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占据了大量资源,效率又不高。应该严格禁止这类组织的诞生。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中,我们发现面向社区进行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说明社区的社会服务职能还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心还没有下移到社区。面对这种状况,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政策,将社会服务的责任放在社区里面,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支付。这样才可以使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成长壮大起来,将大量停留在企业、或者行政单位内部的社会服务职能从单位剥离出来,纳入社区。
社会组织的发展本身就需要政府社会管理思维的创新,怎样既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既是一种智慧,又是一种责任,既要懂得扶持,又要懂得适时放手,这确实是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考虑清楚的问题。
三、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组织成立后,由三个管理部门来管理,一个是当地民政部的社团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的年检,信息汇总和检查;一个是税务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纳税;一个是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三个部门各有各的事情。以某心理咨询室为例,既有社团管理局的登记任务,又有逐月缴纳的税费8-9项,还有业务主管单位派下来的公益活动,所有管理部门的重点都在“管”上,而不在服务上。
从国外的管理来看,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是财政部国税局(IRS)和联邦选举委员会。国税局的管理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或免税。凡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组织都要做税表,国税局会公开这些税表,一般人也可以在国税局网站上查到;年收入超过5000元而不足25000元的组织则需要提交免税申请,国税局印出免税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年收入少于5000元以下的教会、寺庙和慈善组织不需要填写免税申请。一个是调查非营利组织高管的“过高薪酬”。调查过程中,会与其它类似组织领导者的薪水比较,排除有人利用NGO作弊或利用慈善机构的名义逃税。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政治活动,如果慈善机构直接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帮助,则为非法。
由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见是否符合免税资格是管理的重点,符合就需要纳税,不符合则给予免税待遇,促进其成长,同时严格控制利用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而这个活动与其宗旨无直接联系,那么商业活动中的获利就要纳税。假如一个非营利组织获得超过25000元的营利收入,那么它就失去了免税资格。国外的社会组织在这种既严格又周到的管理之下,只有更好地吸纳捐款,以自己组织的宗旨为旗帜,开展慈善活动才能生存下去。
中国的社团管理机构很多,表面上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很严密,实际上存在着空挡。首先,管理者的高薪不在任何部门管理范围之内,这样就有一些社会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做着营利的事情。“郭美美事件”中的“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就是这样一个机构,还有一些行业协会,以征收会费发财,社会组织乱象迭出。其次,小微型社会组织没有免税的优惠,难以得到扶持而衰亡。第三,缺乏服务性管理。管理部门仅仅在收费或者派活,很少给予帮助。这是十分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学习国外管理经验,税务部门既管纳税也管免税;社团管理局能够配合税务部门工作,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组织正常活动,并得到社会力量的扶持。
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组织竞买政府出资的社会服务项目,依靠优质的服务生存,本是主要的生存方式,但现在政府招标的社会服务项目不多,社会组织的服务仍旧是基于自身宗旨在各自服务领域开展的。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对失学儿童的救济;中华
观察与思考
社团管理研究|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