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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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依法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民航局、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的关于上一年度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年度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当年经民航局批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签名且公司盖章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送民航局、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

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企业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事务的人员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四)企业住所地址及其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

(五)企业经营航空业务的分公司名称、基地机场、主要负责人、联系地址、电话、传真情况。

第七条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范围及经营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国际(地区)、国内航线航班及通航城市,通航里程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飞行架次、小时等数据,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和典型不安全事件情况,重点安全工作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报告期内主要服务工作情况、

旅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服务工作中采取的创新方式或重点工作、典型服务案例或事迹、航班正常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股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股东名称(上市公司只报告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及股东性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和外资等)。

如股东之间(上市公司仅限前十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二)对企业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说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个人信用记录情况等;

(三)其他持股在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说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和注册资本等。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的,应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及离任原因。

第十条机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有飞机和租赁飞机情况;

(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维修、签派、乘务、安全和客货运输)数量及持证情况,是否均签订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重要事项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企业在报告期内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情况;

(三)企业在报告期内受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约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未按期提交的,由民航局依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民航局应当向社会通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并可将年度报告报送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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