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工作高效的探索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工作高效的探索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工作高效的探索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工作高效的探索

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的本次全国仲裁年会旨在加强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仲裁动态,促进我国仲裁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因此我们将本次仲裁年会的主题确定为"

仲裁程序的合法、仲裁工作的高效、仲裁事业的发展"。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致力于仲裁程序的合法、仲裁工作高效的探索。我们非常希望借本次年会召开的有利时机与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共同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在争鸣中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共同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从而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下面,就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探索,我们先作一个理论的探讨,再结合本委的实践予以进一步的说明,权且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还望与会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一、提高仲裁效率,公正仲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生命

几乎所有的争议解决方式都在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两个基本价值的结合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核心,同样也是仲裁的主题。公正,是仲裁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正仲裁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在仲裁被纳入现代法律制度后,在保证仲裁公正的同时,提高仲裁效率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新的仲裁机构组建八年来,各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法》为依据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力图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而宽松的仲裁环境的同时,为提高仲裁效率作了许多颇有开创性的有益探索。然而在仲裁实践中,大家深感由于《仲裁法》

的规定较为笼统而且对公正价值的关注较多,对效率价值兼顾不够,因此很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大幅度提高仲裁效率。仲裁程序的适用是以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管辖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是提交给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完全取决于纠纷双方是否存在仲裁的合意。而仲裁程序的合法高效,解决纠纷的便利快捷,通常构成了市场主体寻求仲裁解决纠纷的有力杠杆。而现在司法机关却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远远走在了仲裁的前面。人民法院的"庭前三固定"(即在庭前将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证据予以确定,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对参加诉讼的主体、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随意变更)已经大大提高了各级法院的诉讼效率。仲裁得以发展的动因之一就是当事人面对法院冗长拖沓的程序而寻找到仲裁作为对法院诉讼的替代,如果仲裁的速度优势丧失殆尽,当事人会寻找其他解决办法来取代仲裁。仲裁公平与仲裁效率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在时间就是财富和效率的当代商业社会,"变则通,通则达",仲裁机构惟有在求变、求新中树立"

提高仲裁效率,兼顾仲裁公平"的新理念,才能适应商业社会对效率的高度追求。

二努力在提高仲裁效率、完善仲裁程序上下功夫

广州仲裁委近年来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我们变压力为动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实和完善我们的仲裁规则,加快仲裁程序,向仲裁效率要时间,圆满的完成了全年的仲裁工作。

因此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广州仲裁委近年在提高仲裁效率、加快仲裁程序、草创专业仲

裁程序方面的一些经验,以期和与会各位在互勉中共进。

(一)对"同一纠纷"概念的明确

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大家对"同一纠纷"理解存在争议,造成了不必要的程序方面的拖延。因此我们把"同一纠纷"明确为"同时间发生的同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这样既避免了当事人借"非同一纠纷"之名就同一争议重复仲裁,阻碍裁决的顺利执行,浪费仲裁资源。

同时也有利于避免仲裁庭借"同一纠纷"之名,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的不同请求提请的仲裁拒之门外,从而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仲裁协议的补充规定

为解决当事人无书面仲裁协议而欲仲裁的问题,我们曾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补签仲裁协议。"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有时候感到补签仲裁协议较为麻烦,因此我们规定也可将当事人的仲裁合意"记录在案"。其虽没有"补签仲裁协议"正式、规范,却有其灵活性和便捷性的优点。这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简约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解决纠纷的途径。

(三)对反请求程序的改进

当事人在庭审前再提出反请求,往往造成仲裁程序的拖延,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变更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时间统一规定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并规定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反请求,对另行申请的反请求有权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通过对反请求程序的改进,我们可以大大提高仲裁效率,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四)关于申请人举证期间的补充规定

按照我们原来的规定,申请人的举证期间也是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副本的时间难以及时知道,从而就申请人言,其举证期限的起点不明确; 2 、实践中,申请人接到立案通知书的时间要比被申请人签收申请副本的时间早,若两者均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副本的时间为准,则实际上,申请人相对有较长的时间,如此便有权利不对等之嫌。因此我们把申请人举证期间规定为其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这样改动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均为 15 天,既彰扬公正又提高效率。

(五)设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我们参考了法院的作法,增加了庭前可以由仲裁庭或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必要时可以进行质证的规定,以便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其目的是为了便利庭审,节约时间,从而提高效率,突显仲裁的优越性。

(六)改庭审顺序为庭审内容

按照原来的规定,庭审必须按部就班,依规定的顺序一步一步进行;而在仲裁实践中,许多案件就其具体情况是可以不必按既定顺序进行庭审的,按部就班的庭审顺序反而显得繁琐呆板,体现不出仲裁的灵活性。改庭审顺序为庭审内容,允许仲裁庭打乱甚至越过相关程序审理案件,不仅仲裁程序灵活便利许多,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七)设立专门性仲裁规则

消费争议和金融争议因其纠纷的独特性,适用一般之仲裁规则很难达到公平、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因此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消费和金融仲裁规则,对受理期限、仲裁程序及审理期限等作了有别于其他纠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以尽快解决纠纷的制度保障和依据,从而体现仲裁便捷高效的优越性。

广州仲裁委在提高仲裁效率的实践探索当然不止上述所列几点,但限于篇幅,我们只是择其重点而叙之。仲裁实践是没有止境的,仲裁创新也是没有止境的。我们今后一定要继续适应仲裁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作到人有我有,人无我亦有,与时俱进,实践创新,推动我委事业的进步。

三完善和改进仲裁程序的若干建议

广州仲裁委在实践中对仲裁程序的改进已经作了一些初步的工作,为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我们无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仲裁程序作更大幅度的改进。在当前要求修改《仲裁法》呼声日盛的情况下,我们就改进仲裁程序从理论方面提出几点我们的看法,希望和与会各位作一探讨。

(一)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能否保证程序公正的问题

正当程序是仲裁法律制度确立以后,法律对仲裁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正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两点:一,仲裁员中立。二,当事人双方被赋予公平的机会称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公正是程序永恒的生命,而程序公正是指通过一定的过程,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得的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的结果。从理论上讲程序越复杂对当事人公平的保障的可能性就越大,法院两审终审及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要求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我们在制定仲裁规则过程中做到了仲裁员的中立,为当事人提供平等机遇的平等性保障,也就是作到了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我们是否就做到了仲裁程序的公平?"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在商业社会对效率高度追求的现阶段,我们不妨本着"最低的正当程序可以保证程序的公平"这样的理念来制定和修改我们的仲裁规则。在法律和规则许可的范围内,允许仲裁员本着公正、迅速、经济、合理的精神大胆进行程序管理和案件审理的创新。

(二)仲裁简易程序是否可以比民事简易程序更为简单的问题

仲裁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保障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从而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结合,使仲裁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明显提高。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如贸仲、北京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等已经在其《仲裁规则》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然而由于《仲裁法》对仲裁简易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现有仲裁规则在制定简易程序时,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因此不宜作太大突破,自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甚至有人指出仲裁之简易程序比民

事诉讼简易程序还要繁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方式不简便。目前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只能以书面方式提起仲裁申请,这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相比,显然麻烦得多。

2 . 对于小额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没有自己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仍然要求仲裁的情况,未予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额纠纷,当事人可能从诉讼成本、付出的精力、涉及名誉等顾虑出发,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由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一般仲裁机构都是作 " 不予受理 " 处理的,这就使得大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小额纠纷得不到处理。

3 .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繁琐。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小额纠纷由于标的额小,纠纷当事人往往更期望仲裁能够迅速、简便地解决争议,有时甚至要求能够当即受理、当即审理和作出裁决。而按照现行简易程序的规定,独任仲裁员的产生,与普通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产生无太大区别。这样一来,小额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反而比通过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解决效率低得多。

4 .审理程序不简便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一般均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XX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此外还有诸如提前通知开庭的时限规定等。用来审理小额纠纷的审理程序太繁琐,难以达到便利当事人的目的。针对现在制定之简易程序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如方法予以改进:

1 、关于适用范围:在哪些仲裁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我们已经作了一点探索: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XX 万元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XX 万元,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项规定我们注意到了两点,既保证了小额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又尊重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选择权。对于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XX 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问题,目前还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此情形,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从而保证一种相对公平性。

2 、关于申请程序:( 1 )、对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XX 万元的案件,应当允许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2 )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欲通过仲裁解问题的小额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征询其是否愿意参加仲裁,从而使得这类小额纠纷能以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

3 、关于受理程序:仲裁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受理后当事人可以当即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两个当即可以体现出简易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的快捷之处。

4 、关于审理程序:( 1 )仲裁庭组成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普通程序规则的时间限制。( 2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3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按照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三)关于仲裁期间的问题

仲裁期间是影响程序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仲裁法或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无不对当事人和仲裁庭进行仲裁行为规定明确的期间,以促使仲裁主体尽早采取仲裁所要求的某一特定程序行为。其主要有指定仲裁员的时间,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提出反请求,申请回避,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间。在确定上述期间时,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以加快程序进行为原则,尽量减少时间的耗费,从而节约投入成本,体现维护市场交换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发挥仲裁程序效益价值。现在的问题是对于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仲裁期间我们在办案中当然要严格遵守,因为这关乎到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裁决是否能被法院执行的大事。但对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仲裁期间,我们在制定仲裁规则过程中应该怎么办?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尽量规定为弹性条款,以便仲裁庭可以审时度势加快办案效率。另一种是要规定明确的期间,但要在保证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期间,以提高办案效率。对于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提交给与会各位,以期在探讨和争鸣中能够达成一个比较妥当的方案。

(四)拖延或干扰仲裁程序的问题

拖延或干扰仲裁程序是各地仲裁委都面临的一个棘手而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在仲裁实践中,拖延或干扰仲裁程序的表现多种多样,极大削弱了仲裁快捷便利的优势。比如一方当事人无端提出管辖权抗辩、拖延或拒绝指定仲裁员、反复提出仲裁员回避请求、拒绝或拖延提交仲裁文件、故意缺席、设置各种程序障碍以及仲裁员的不合作等。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确保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地位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必须防止来自方方面面对仲裁程序的拖延。我们认为在仲裁实践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1 、在管辖权异议方面。首先可以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出限定,由仲裁员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

2 、在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方面。在仲裁规则中可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拖延或拒绝指定仲裁员时,仲裁机构应及时协助指定仲裁员;对于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应当限定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时间,并对仲裁员回避后替代仲裁员的及时指定作出规定;

3 、仲裁庭应规定仲裁文件交换的时限,做到既保证文件交换的充分性,又防止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拖延程序;

4 、在仲裁程序事项方面,仲裁庭应对当事人设置的各种程序障碍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程序进行中的必要时候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或作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根据需要决定程序的合并等;

5 、通过限定仲裁员的资格、规定仲裁员的道德行为规范、规定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员的确认权和撤换权来加强对仲裁员的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仲裁员对程序的拖延。

上述四个方面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委的仲裁实践提出的一个提高仲裁效率的初步方案。为了能给与会各位提供一个讨论"发展和完善仲裁程序"的更大空间,我们有意识使我们的提法较有争论性一些,以便能够引起更大的争鸣,达到在讨论中解决问题的目的,因而所持观点有欠妥之处自是不能避免。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改变劳动仲裁不可诉的规定,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在于它是否是一个法人,而在于它是否拥有行政权力。劳动争议仲裁所行使的仲裁权与行政裁决无异在行政权力非专属的潮流下,行政主体变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不应该有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把劳动仲裁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适格行政诉讼的主体。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自身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或行政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的组织,因而具有不可诉性(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适格被告)是实施了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组织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不能成为适格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理由是:劳动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了,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过分迟延,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在的救济机制已经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劳动仲裁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不足之处也在实践中暴露无遗。首先,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备行政仲裁所独有的行政行为性质,而行政与仲裁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其次,现在的救济机制已为实践所证实,将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可有可无,这种救济机制除了增加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外,并不具有科学性。实践证明,

劳动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仲裁工作流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劳动仲裁工作流程,及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doc)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and may be amended by the rest of this clause.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Hong Kong at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re shall be only one arbitrator.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法律适用 (C h a p t e r T h i r t y–t w o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本章基本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其属人法或仲裁协议缔结地法;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该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德国、法国等,对国家缔结仲裁协议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或限制国家与他国国民缔结仲裁协议。对于国家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的准据法,国际商会的实践是排除适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国家及机构不得援引本国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同意提交仲裁的事实提出异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1.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程序法在不少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有些学者为将其与仲裁中可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明确区分起见,又将其称为仲裁程序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区别的。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而仲裁法不仅是简单地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内部程序,还确立了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例如,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仲裁过程中证据或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裁决撤销程序和撤销理由等。仲裁法一般是指国内的仲裁法体系,而仲裁规则除了包括国内仲裁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仲裁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一般都必须依从仲裁法(通常是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仲裁裁决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 协助和支持作用的法律。仲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还是可以依公允善良原则解决争议或进行友好仲裁;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主要涉及到仲裁员的任命、对仲裁程序的异议、裁决理由的说明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等问题。 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位于瑞士的仲裁庭可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或某一非洲国家的法律,判明争议的是非曲直,而仲裁程序却不受该国法律的支配,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法。 2.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2)适用仲裁地法。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1958 年 7 月拟定 ) 序文 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 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的: 1. 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 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 必 2. 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 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 用 3 约定必须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论该文 件采取什么形式。 4. 本示规范规则向争端 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 质, 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 定同意采用这些程序。 5. 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 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平等地位。 争端的 存在与仲裁约 定的范围 第一条 1. 如果在组成仲裁法庭 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 部分地属于诉诸仲裁 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意见,这种初步 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 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 对于采取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 交国际法院按简单程序予以裁 决。 2. 法院如认为情况需要 ,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 利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3. 如果法庭已经组成 ,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 仲裁协定 第二条 1. 除非先前已有为本 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 定 方应缔结仲裁协定, 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下列各项: (1) 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 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 (2) 争端的主题,而且, 如果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 各点, (3) 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 裁员人数。 2. 此外,仲裁协定应 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 特别是: (1) 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 和原则,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 按“公允及善良”作 出裁决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权利的话; (2) 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 (3) 可能接与法庭的制建议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权力的话; 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权力; 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定仲裁协定中任 何妨碍其作出裁决的 协定的自由; (5) 进行审讯时法定人数 所需的仲裁员人数; (6) 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 香; (7) 作出裁决的期限; (8) 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 以异议或个别意见的权利,或对这种意见 的任何禁止; (9) 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 言; (10) 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 式; (11) 请求国际祛院提供服务。 上述所列并无详尽的 意思。 法庭的组织 第三条 1. 在争端各当事国一 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后或在对争端可否仲裁 作出裁决后,提交仲裁的约定须诚实地予以履行。 后发生的争端。 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 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 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 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根据仲裁中心规则(UNCITRAL规则第15条),仲裁庭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受到同等待遇以及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该规则对提出口头及书面证据作了专门规定。 新加坡: 按照新加坡仲裁法第一程序规则,仲裁员有默示的权力(受制于明示合同的意图)审查仲裁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披露文件,及采取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一切行为。该法第十三节授予仲裁员明示的权力,以便引导当事人和证人宣誓,纠正誊抄工作中的笔误。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订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协议,或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第16条规定仲裁庭将拥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按照可适用的法律、确保公正、迅速、节费和最终决定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流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子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子规则》

仲裁的具体程序节选

三、仲裁审理的具体程序 (一)庭审前准备 在正式庭审前,仲裁庭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仲裁庭审工作能够如期顺利地进行,并达至预期的效果。 第一,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第二,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内容和双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准备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记录人员制作庭审笔录模板,主办仲裁员拿出庭审提纲。 第四,在开庭审理前,首先由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就是指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组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 庭前调解能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并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有利于节约仲裁资源实现仲裁经济原则。 在进行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当事人双方合意原则。在案件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后,可由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庭前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一个方案建议,是否同意使用庭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个选择,双方当事人权利一致,一方不同意,不能强制适用。双方同意,其合意的行为才可能启动庭前调解。 二是调解过程灵活便捷的原则。庭前调解应当是在一种相对宽松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应当将调解和审理两个程序相对分离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双方对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处理。 三是节约资源的原则。庭前调解可以进行简易操作,可选在调解室、办公室,或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调解由仲裁庭组成人员主持,主要由争议双方协商,仲裁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庭前调解活动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以便于双方当事人不拘形式地进行协商,促进调解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韦孝诚(12013128)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程序法;关系 Abstrac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foreig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ans of disput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to their place in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economy, in writing, voluntarily handed over to a third party conduct judgment and ruling. Applicable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applicable law, both of which differ both connections. Key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relations 仲裁(Arbitration)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已经出现。随着交通和通讯手段的不断发达,国际经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模式越发复杂化、专门化,国际商事争议也相应大幅度增加。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常用方式,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和长足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与国内法院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要复杂得多,主要体现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范并不是确定争议实体法的唯一根据;仲裁员在仲裁中一般要解决“二级冲突”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事项的法律既包括仲裁程序法(或称仲裁法),也包括仲裁规则。前者通常表现为单独的仲裁法,或者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等程序法之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构成仲裁程序法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仅指各仲裁机构根据其本国仲裁法制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各国的具体规定迥异,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也恰恰是研究仲裁程序法的难点所在。 1.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裁决书由首部、主文(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和尾部组成。各部分之间紧密相连,完整统一。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即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文书编号如(2006)宁裁字第0001号、当事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委托代理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 书写要求: 1、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的,第一项写明法人全称,另起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2、申请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第一项写明全称,另起

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第一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外籍人士应写明国籍及护照号码);第二项写明住所;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4、被申请人的书写方法和申请人相同。 二、主文 (一)引言 本部分应详细说明案件的全部程序事项,包括: 1、本会受案的时间、受案的依据(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包括组庭时间、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庭成员是由当事人选定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适用的仲裁程序等;如果曾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亦应予以说明;

3、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时间、依据及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3、本案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开庭的次数及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庭审的主要阶段性过程、仲裁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8、仲裁程序中止或中断审理的原因(如管辖权异议、鉴定等)及相关情况; 9、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作出的情况; 10、延期作出裁决的情况。 (二)案情 本部分应客观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包括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各自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文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本文共约6350字。 以下正文: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贸往来不断加强。各类经贸争端发生的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对解决经贸争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化、便捷化和利于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越性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诸项制度中,选择适当的法律又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最终决定争端的合理解决和当事人的权力的实现。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是指依据某一特定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David St .John Sutton 曾经指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的法律的支配。” 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构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因此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前,明确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只有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才能正确地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上处理国际契约关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35篇司法解释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285篇裁判文书2370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93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22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7篇)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52篇条文释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