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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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
甲方:编号:
乙方:签约地点:
丙方: 签约日期:
受商务部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央储备肉储备计划,甲乙丙三方就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以下称活畜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活畜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第二条储存方式活畜储备是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国家。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畜储备。丙方协助乙方对承储活畜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储存期限
自年月至年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完成活畜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畜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畜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活猪、400公斤以上活牛、15公斤以上活羊,均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40%。
3、为保证活畜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或丙方按照活猪10元/头、活牛30元/头、活羊3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乙方或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为保证活畜储备质量合格,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畜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
检查等。
5、活畜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商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畜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丙方必须给与配合,提供活畜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畜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中央财政按计划期内实际落实数量和存栏时间,视同占用信贷资金的社会平均饲养成本及半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补利息。
2、活畜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轮换出库(栏)和动用
1、在本轮次计划期内,活畜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畜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
2、活畜储备本轮次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丙方下达《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出栏单》,乙、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平均饲养成本确定活畜价格。
4、丙方应负责监督乙方和协助甲、乙方做好上述工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畜储备时,乙方或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畜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内品种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丙方擅自动用活畜储备;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肉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对部分国家
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本轮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开户行: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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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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